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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某系盱眙某公司总经理兼安全员,负责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等工作,刘某某系该公司员工。2023年2月,王某某在未对刘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安排刘某某从事粉碎机维护等工作,因生产过程中粉碎机发生故障,刘某某未采取正规方式登上粉碎机进行检查,王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最终刘某某从机器上摔落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履职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兼安全员,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应当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责任。王某某在案发后与刘某某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并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并于2024年8月做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紧绷安全生产之弦,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因企业管理人员疏忽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将被依法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来源: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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