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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在法律中引入西方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已历经百年,从引进、模仿、发展、繁荣、中断、重建再到今天的稳步前行,百年间,律师制度经历了无数的艰辛坎坷和荣辱浮沉,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用勤奋和智慧实践并发展着中国的律师制度。

9月25日是全国律师宣传日,在这一特殊时刻,浩略律所将1906年至今,对中国律师制度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罗列如下,以期社会更了解中国律师制度和中国律师。

1906年~1949年

清末与民国的律师法规

1906年3月,沈家本、伍廷芳奉旨修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完成。《草案》共5章260条,具体有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另附颁行例3条。第一次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第一次在法律中引入西方的律师制度与陪审制度,草案仿效英美司法理念及制度,首次尝试与传统司法模式迥异的制度设计,初步构筑起律师制度。

1909-1910年,清政府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律师的法庭活动有了法律保证。

1911年,修订法律馆以日本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为蓝本,重新编纂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有关律师的规定仍是主要内容之一,其中明确了律师的代理、辩护等职能。但是,因辛亥革命爆发,各种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除我国台湾地区的《辩护士规则》外)最终均未付诸实施。尽管如此,清末变法改制关于律师制度的设计,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参考日本的《辩护士法》,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中国第一部单行律师法,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此时中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

1914年2月26日,北洋政府颁布《核准指定辩护人办法令》,该法令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及指定辩护制度开始确立。

1917年,北洋政府对《律师暂行条例》做出第一次修订,公布《律师章程》。

1918年7月,《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公布,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做出了规定。与之相应,中华民国司法部修订了《律师章程》。

1919年5月,《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公布。

1921年,民国政府对《律师章程》进行修订,开始有了选拔律师委员会的章程。同年,《刑事诉讼条例》颁布,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

1922年1月,民国政府公布《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当年,民国政府相应地对《律师章程》再次进行修订,这是1941年中华民国《律师法》颁布前的最后一次修订。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沿袭北洋时期的律师制度,颁布《律师章程》,同时废除《律师暂行章程》。

192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告辩护,有讯问被告权,会见被告权,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辩护。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在结合前一阶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始起草《律师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草案于1940年送交立法院审议,年底审议通过并于次年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

1941年1月11日,第一部《律师法》颁布施行。《律师法》是在借鉴西方律师立法和总结国内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的结合,奠定了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基础,其中的许多制度在今天的台湾地区仍在使用。

1941-1945年,《律师登录规则》、《律师惩戒规则》、《律师检核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实施细则条例相继制定后,一套完整的律师制度逐渐形成。标志着民国律师制度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趋于定型、臻于完善,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194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告了国民政府的律师制度不适用于解放区。

新中国成立后

模仿苏联重建律师制度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实施《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了国民党的旧律师制度,解散了旧的律师组织,并停止了旧律师和社会上讼棍的活动。随后新中国模仿苏联,重建律师制度。

1954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依照苏维埃模式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这是中国法律顾问处的开端。“苏维埃模式”是指苏联于1922年颁布第一个律师组织条例,创建当时较为适宜的辩护机构形式——辩护人协会,条例第三条规定:辩护人协会须在农村地区和企业里开设法律顾问处,由该协会会员当作一种社会工作为居民和职工服务。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相应规定,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产生。

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两个草案;随后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各方面做了明确阐述,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在全国开始推行律师工作,并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1978年~1999年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七部法律,这在中国法治史上,被称为“一日七法”。其中《刑事诉讼法》专设第四章“辩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律师为位列第一的辩护人。

1979年12月19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抓紧时间把大中城市的法律顾问处建立起来,迅速开展工作。标志着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民主与法制整体建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得以恢复。在这一通知下发之时,全国仅有212名律师。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律师执业许可制度,所以这里的律师应该指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因此,1979年也被称为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元年。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了律师的任务和权利、律师资格、律师工作机构等内容。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以单行法的方式宣示了律师制度的存在,标志着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开始由筹备运行进入了制度运行层面。其中律师的性质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有行政编制和级别,拿国家工资,甚至一些地方律师还可以穿警服、带手铐、配枪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以及“法律顾问处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因此,法律顾问处便是现代中国律所的前身。

198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1年10月20日,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发出《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

1982年,《律师暂行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确立了律师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它确立了律师代理制度。

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第一批被批准合作制试点的律师事务所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中国律师行业由此迈出了“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一步”。

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它确立了律师行政代理制度,确立了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权利义务。

1992年,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正式允许外国律所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办事处”。同年,8家香港所和4家欧美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办事处。在此后的十年里,共有96家外国所和37家香港所在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设立了代表处,其中半数以上来自英国和美国。

1993年1月12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开始允许律师事务所跨省、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联合律师事务所,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建立律师事务所。

1993年1月12日,司法部、证监会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至此,证券律师资格准入制度在中国揭开序幕。

1993年6月,司法部党组提出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公职身份变成了“社会法律服务者”,律师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这一年,司法部允许创办私人律师事务所,掀起律师创业的浪潮,全国各地国办所、合作所也再度迎来制度改革的良机,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996年3月,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大大提前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形成。其中第二条律师被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立法上实现律师的性质由“国家公务性”向“社会化”的定位转型,律师事务所被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完善了律师制度,规范并保障了律师执业行为,能够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律师法》正式实施前,全国律所数量已经到达8265家,三年时间中国律所以每年1000余家的速度增长着。

进入21世纪

机遇与挑战并存

新世纪实现新发展

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2000年9月15日,司法部发出《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2月26日,司法部发出《合伙律师事务所无注册律师如何办理注销问题的批复》。

2003年6月4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发出《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此时距离李全禄律师事务所开业已经过去了18年。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的对《律师法》的修订,与原律师法相比共有180多处修改,是迄今为止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这一次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了“接受委托或指定”的基本概念,推出了“当事人”的全新概念等,中国律师重新定义为“为当事人服务”。明确律师的性质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肩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三项使命的特殊工作者。取消了合作所的法律地位,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所,个人所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国资所开始扮演填补法律服务盲区的角色。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所完善,但由于相关诉讼法没有修订,新规定实施困难。

2008年4月,中组部、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律师行业的政治领导。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严格了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格,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

2008-2010年,为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先后修订或制定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其中大量增加了对律师的行政管制内容。

2009年11月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对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行安排部署。

2010年11月,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强调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好的,不能当律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律师法修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需要。

十八大以来

完善律师制度

改革创新发展

2014年6月4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作出全面部署。6月5日,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律协制订下发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如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此举被认为对律师行业的人员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新形势下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颁布修订通过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2017年4月14日,两高三部和全国律协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各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保障律师维权工作格局成效显现。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2017年10月26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司法部党组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2018年3月6日,全国律协发布《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为律师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提供了行动指引。《意见》阐明了律师辩护代理工作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措施。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2018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其中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渠道。

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等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设立会见预约平台、探索视频会见、加强会见室建设、允许律师携带电脑会见等一系列保障举措,有效保障律师在诉讼中依法会见的权利。

2019年10月24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支持、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2021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

2021年10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2022年2月15日,《求是》2022年第4期中《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讲到,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2022年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将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权利。

2023年6月30日,司法部党组召开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主题的律师工作座谈会。司法部党组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加快建设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并对广大律师提出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法治为民宗旨、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五点希望”。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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