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林晓华与北京瑞丰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产生纠纷。林晓华要求确认其房屋拆迁安置剩余面积为32.74 平方米,瑞丰公司则提出不同意见,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由法院进行裁决。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晓华

2. 被告:北京瑞丰公司

三、原告诉称

林晓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原告房屋拆迁安置剩余面积32.74 平方米。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4 年 10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充协议,拆迁原告房屋 9 间,建筑面积 110.96 平方米,在册人口 3 人,补偿费、补助费总计 180505.8 元。2004 年 10 月 23 日双方签订拆迁补充协议,被告补助原告补偿漏项 19000 元。2004 年 11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一家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 108 平方米,享受准许增加面积 15 平方米,原告应当享受 123 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而实际被告交给原告的是一套 90.26 平方米的房屋,购房金额为 90260 元(从补偿款中扣除)。剩余的房屋面积,原、被告于 2006 年 3 月 28 日签订协议约定先解决一套两居室,另一套两居室待房交付时,双方结清拆迁所有费用及账目。在 2002 年 12 月 1 日,拆迁办与瑞丰公司共同发布的拆迁住房安置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每人享受 36 平方米拆迁购房面积,每户享受 15 平方米准超面积。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特提起诉讼。

四、被告辩称

瑞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原、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原告选取的房屋中对于没有选定的面积,双方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第7 条规定达成协议,可以认为原告放弃了剩余面积,且之前判决书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2004 年 10 月 1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被拆迁人购房后结清余款,瑞丰公司 2004 年 11 月 30 日将拆迁后的余额款项退还给原告,但是自 2004 年 11 月 30 日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瑞丰公司股权股东进行了变更,对于原告拆迁时的协议凭证均给了北京 Z 公司,经被告了解,当时的拆迁将购房余款支付给了原告,其他村民均领取了剩余款项,被告认为原告当初已经领取了购房后的余款。退一步讲,如果原告没有领取,原告也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原告在长达 17 年间没有主张过,即使原告有未结清的债权,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五、法院查明

2004 年 10 月 11 日,林晓华作为被拆迁人,与瑞丰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房屋。乙方建筑面积 110.96 平方米,在册人口 3 人。补偿费、补助费总计 180505.8 元。被拆迁人购房后结清,甲方在乙方上楼后延期支付上述款项,应对延期支付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乙方在 2004 年 10 月 25 日前完成搬迁。

2004 年 10 月 23 日,林晓华与瑞丰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领补偿漏项 19000 元。

2004 年 11 月 30 日,林晓华与瑞丰公司签订了内销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拆迁房人口为 3 人、1 户,应享受优惠面积为 108 平方米,享受准许增加面积为 15 平方米,该户实际购房面积为 90.26 平方米,单价 1000 元,总购房款 90260 元。

林晓华提交拆迁住房安置办法及拆迁工作会议纪要,其中规定了被拆迁人购房优惠面积标准。

六、裁判结果

确认林晓华享有32.74 平方米优惠购买回迁房屋面积。

七、房产律师点评

林晓华与瑞丰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上述协议表明作为拆迁人的瑞丰公司与作为被拆迁人的林晓华达成了瑞丰公司需要提供回迁安置房给林晓华家的协议,在林晓华选了90.26 平方米的房屋后尚有 32.74 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未予安置,法院予以确认。

瑞丰公司关于林晓华与其签订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未主张相应的权利,应视为林晓华对剩余优惠购房面积放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林晓华基于物权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瑞丰公司辩称林晓华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林晓华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拆迁安置协议的明确性与履行

在本案例中,林晓华与北京瑞丰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产生纠纷,凸显了拆迁安置协议明确性的重要性。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包括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应明确约定拆迁安置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优惠购房面积的分配和未安置面积的处理。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仔细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的条款,确保协议内容清晰、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点,如未安置面积的认定、权利主张的时效等,应在协议签订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律师要监督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防止纠纷的扩大。

二、物权主张与诉讼时效

本案中,林晓华基于物权主张权利,法院认定其未超过诉讼时效。这一认定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及物权的纠纷时,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适用。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于物权的保护,法律通常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为律师,在代理涉及物权主张的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法律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合理运用诉讼时效的规则。对于当事人的物权主张,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物权主张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错过维权的时机。

三、证据在拆迁安置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林晓华在诉讼中提交了拆迁住房安置办法和拆迁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法院确认其享有优惠购买回迁房屋面积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拆迁安置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拆迁安置相关的证据,包括拆迁安置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安置办法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来源、拆迁安置的标准和流程,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通过证据展示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