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中肆意对骂、言语恶俗,请求查处。
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经查证,王某、周某、刘某系同一小区上下楼邻居,因为孩子活动动静大引发矛盾,三人便在1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使用激烈的言辞进行相互攻击,持续约20分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询问,王某等三人如实陈述了其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曹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等三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民警对三人之间的邻里矛盾进行了调解处理,三人握手言和。
图为三人群内互骂截图
警方提示:
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几乎每个人都加了多个微信群,平时聊天中有几句争论很常见,但如果在群里辱骂他人就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多元化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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