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儿7个人买292条卷烟自用,凭啥没收?”辽宁某地,90后小伙小汪,跑到隔壁某县,买了203100元的卷烟,在卸车的时候,被烟草局查获没收。小汪不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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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汪说,案发当日,自己与朋友等7人,一起去隔壁县玩儿,顺便到某烟酒店,买了279条软中华,13条黄金叶。

我们大伙儿买这些烟,主要是自用,并不是为了贩卖,而当时正从车上卸货,烟草局的执法人员突然出现,并将所买香烟给扣走了。

小汪收到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马上向该局申诉:自己和朋友买香烟,并非跨县运输,而是为了自己用。但该申诉意见,没有被采纳。

之后,烟草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小汪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小汪292条卷烟。

小汪不服气,多次申诉无果后,将烟草局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小汪再次申明,这些香烟不是他一个人买的,是7人一起买的。

烟草专卖法》不是“烟草专买法”,该法并不禁止,以纯属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以该法为根据,对自己作出没收决定,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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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烟草法禁止的运输行为,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我们哥几个购买烟草自用,即没有谋利也没有违法所得,依法不存在没收事由。

对于小汪及委托人的上述说法,烟草局并不认同。

烟草局说,当时,烟草执法人员接到了群众的举报,迅速赶到了违法现场,小汪的雇员正在卸烟,被我们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

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批香烟为真品卷烟,经物价部门定价,价值203100元。

当事人小汪,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跨市(县)运输卷烟的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属于非法行为。

依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小汪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292条卷烟予以没收。

小汪反驳道,烟草局在询问王时,没有明确告知运输烟草与携带烟草的区别,根据该笔录不能得出,系小汪一人所购买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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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烟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引用了限量异地携带的条款,在作出处罚决定书时,却认为是异地运输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汪的证据,不能证明,是7人一起购买的香烟,其购买案涉的烟草专卖品是自用。

烟草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了小汪的起诉。

小汪不服气,又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规定,重大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法人或组织10万元以上。

本案中,烟草局对小汪价值203100元的卷烟予以没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而通烟草局未能提供该集体讨论的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