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 经营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自市内免税商店经营单位确定之日起30天内,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自海关批准之日起1年内,市内免税商店应完成建设,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其所在城市的机场、邮轮港口(码头)出境口岸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免税品监管仓库、提货点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销售场所和提货点应当具备相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准予使用。(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