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22年法考主观卷回忆题
案 情
2021年1月,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平远市凤凰区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为帮助甲公司销售债券,李某找到平远市金龙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要求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
2021年4月,甲公司债券 (3年期,年利率 8%) 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 5000 万元债券;甲公司应在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1000 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
2021年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平远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问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意见,二人均微信回复“无异议”。同日,李某个人应丙公司请求就甲公司回购义务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丙公司曾向李某个人借款3000 万元,将于 2021 年7月 31 日到期。到期后,丙公司可以暂不返还该借款,以此作为李某为甲公司回购义务的担保。2021年7月31日,丙公司未向李某偿还该笔借款。①
2022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②③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④甲公司在答辩期间提交了答辩状,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没有召开股东会,但李某通过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⑤丙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 3000 万元债权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
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1000 万元,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两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问 题
1、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
2、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3、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说明理由。
4、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5、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的担保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请具体分析李某向丙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性质。
限额一般保证。因为李某并未以特定财产向丙公司设定担保,所以李某的担保性质为保证;因为李某仅为丙公司5500万元债权中的3000万元提供担保,所以李某的担保性质为限额保证;因为李某与丙公司并未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所以李某的担保性质为一般保证。
2.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1)应当。因为甲、丙公司形成借款关系,所以甲公司对于债券的回购是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的债务,且因为《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中关于债券回购的约定为非格式条款,可优先于“3年期,年利率8%”的格式条款适用,所以甲公司应当依约回购债券。
(2)不合理。因为甲公司向丙公司履行到期债务,并未赋予丙公司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且甲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对丙公司的个别清偿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回购安排并不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
3.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请说明理由。关于甲公司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请说明理由。
两种观点:
(1)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甲公司并未对因迟延回购给丙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举证,无法证明违约金过高于损失,即无法证明具备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条件,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2)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在李某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回购债务已经减少至2500万元,1000万元违约金达到了迟延履行债务总额的40%,明显过高,所以法院应予支持。
4.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请说明理由。
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乙公司并未以特定财产的价值向丙公司提供担保,所以乙公司的担保性质为保证;又因为乙公司作出了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的意思表示,所以乙公司的担保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
5.张某和孙某提出乙公司的担保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两种观点。
(1)可以成立。因为张某、孙某在微信中表示同意并不构成“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的签字同意”,李某构成越权代表,所以,若丙公司不能证明自己系善意,则《担保合同》无效。
(2)不能成立。因为张某、孙某在微信中表示同意与“股东签字同意”均为书面同意,并无差别,所以,若李某能够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则不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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