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贷款买车,却稀里糊涂签了融资租赁合同,车没到手先背上高额债务,想退租还得再付高额违约金。近期,多位消费者向媒体反映,自己在购车过程中遭遇“以租代贷”套路,原本的购车贷款竟变成了融资租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经过

据央视新闻报道,广东的麻先生2024年与女友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原价8.8万元。当时和门店谈好首付7500元,贷款80500元,4年内还清,口头承诺提前还贷需支付3%违约金。交易双方谈好后,麻先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字了。按照等额本息还款,他每月需还2468元,48期,实际年化利率超20%,几乎是正规银行车贷利率的4至5倍。还款十多期后,今年1月麻先生打算卖车,才发现签的是“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卖车需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他认为被租赁公司和销售门店联合欺诈,提前还款不仅要付全额利息,退租还得再付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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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宋先生在4S店购车时,销售人员称是贷款,他在手机屏幕查看电子合同没注意是“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天收到短信提醒才发现。该租赁合同违约金高,还款5年才能提前结清,十分不划算。

去年5月,许先生在4S店买车时与销售人员约定好了首付款比例,但交完首付才发现自己的贷款合同成了“融资租赁合同”,随后他将4S店诉至法院,去年年底法院判决许先生胜诉,他顺利拿回了首付款。

资深人士解读“以租代贷”套路

有记者搜索投诉平台发现,类似上述三位车主的投诉众多,主要争议是4S店销售前口头承诺办银行贷款,实际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大多因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匆忙签字,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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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深行业人士称,融资租赁合同是常见租赁模式,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与银行贷款不同,在汽车消费领域并不常见,大多数消费者没有此类需求。在大量车企推出免息甚至贴息贷款的情况下,若4S店未事先明确告知年化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构成误导。同时,消费者因字小、时间紧迫不仔细看合同就签字,会极大伤害自身利益,由于前期沟通多为口头承诺,消费者极难证实,所以签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

那么问题来了,就消费者遇到“购车贷款合同”变“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驰驾道观点

“贷款”变“租赁”背后的法律迷局与维权路径

在本事件中,表面上是合同签署时的信息不对等,实则牵扯出汽车销售、金融租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与商业环节的深层矛盾。此类纠纷往往围绕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消费者是否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合同、融资租赁与贷款的法律性质与后果差异、合同中违约金等条款的合理性、销售方是否存在误导甚至欺诈行为。本文将围绕这些焦点逐一剖析,厘清法律关系,并为消费者指明维权方向。

一、消费者知情权是否被充分保障?

销售方是否履行了对合同性质(融资租赁而非贷款)及关键条款(利率、违约金、还款方式等)的明确告知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中,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为“贷款”,而实际合同为“融资租赁”,且未在签署前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性质及高额违约金等不利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尤其是电子合同在手机上匆匆划过、纸质合同字小条款密,更凸显告知方式的缺陷。消费者若能证明销售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误导,可主张合同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差异?

消费者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与普通车辆贷款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什么本质区别?

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代购”模式,车辆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属于租赁公司,消费者仅享有使用权,直至付清全部租金后方可取得所有权。而贷款购车是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购车,车辆所有权从一开始就归消费者。本案中,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导致车辆处置权受限(如卖车需一次性结清全部租金),且实际年化利率远高于普通车贷。这种法律结构的根本差异,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与融资成本,若未获明确告知,极易引发争议。

三、高额违约金与利率是否合理?

合同中约定的高额提前还款违约金、实际年化利率超过20%等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消费者提前还款需支付全额利息甚至高额违约金,实际年化利率远超一般银行贷款水平,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如许先生案)常会审查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条款被认定为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调整。

四、销售方是否构成误导或欺诈?

4S店与租赁公司是否存在协同行为,故意以“贷款”名义诱使消费者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若销售方明知合同性质为融资租赁,却以“办理银行贷款”等话术进行推介,且未在合同中如实反映口头承诺的内容,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欺诈。消费者应注意收集证据,如销售沟通记录、宣传资料、合同文本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许先生诉4S店胜诉的案例表明,法院在查实销售方未尽告知义务、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通常会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返还款项的诉求。

五、消费者应如何防范与维权?

面对此类套路,消费者在签约前后可采取哪些法律与实务措施?

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全文,尤其是合同名称、当事人信息、金额、利率、违约金、解除条款等;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求写入合同或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签约后:若发现合同与实际约定不符,应及时与销售方沟通,并保留书面交涉记录;协商不成可向12315、银保监会等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诉讼途径:如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贷款买车”变“融资租赁”并非孤例,而是当前汽车销售金融化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典型现象。消费者在追求便捷购车的同时,也应提升合同意识与金融常识,警惕“低首付、快审批”背后的法律陷阱。监管部门则应加强对汽车金融广告与合同的审查,明确销售方的告知义务,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误导性销售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的汽车消费金融环境。

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汽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