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房产法院也可以拍卖

然而在实践中,想要推动法院处置并没有那么容易。

譬如该房产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这就要涉及析产,明确被执行人的份额,此等情况需要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倘若单独对这部分份额进行处置,而不是整体处置,由于需要保障案外人的权益,那么评估的价格势必会降低。倘若该份额不足以覆盖债权,申请执行人可能自己就不同意,当有多个债权人时索性就窝里斗了。

譬如该房产中居住着被执行人,有些法院在处置时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房租用以腾房。此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会不同意,因为他们不想再多花一分钱,或者他们自己也没有钱,这个可以理解。此时就会导致法院协调无果,最终将处置进度搁置。

又譬如该房产中居住着老年人,此时大多数法院会选择暂时不予处置。

可见,推动房产的处置,不仅需要申请执行人配合、法院居中协调,还需要结合房产本身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综合判断。

故而,想要推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置需要在开始阶段将上述可能出现的因素进行一一排查,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否则就容易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白耗费过多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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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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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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