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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张华为我们分享起诉书审查实操指南

起诉书是每个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审查内容,少则两三页、多则几十页,在刑事卷宗中一般放置在最前位置,刑事法官都很熟悉。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总结,也是提起公诉的开始,是检察机关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起诉书就像民事案件中的起诉状一样,是法官审查案件的基础,也是刑事案件审查的说明书。读懂了起诉书,才可以在案件审查中迅速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而在实践中,有些法官对起诉书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时容易忽视起诉书中的重要信息,从而影响办案质效。

起诉书和判决书一样,有着严格的格式规范,主要分为首部、案件由来、查明事实、证据材料和本院认为等部分。每部分都有规范、标准、具体的内容,包含了许多案件信息,只要有心,就可以看到很多办案的关键内容。

01

起诉书首部和案件由来部分的审查

一、被告人身份信息

首部载明了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刑事强制措施以及羁押情况。这些信息很多与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息息相关,需要我们特别予以关注。

首先,要审查被告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确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系自报,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要核对这些信息是否与身份证、驾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相印证,避免发生被告人系被冒名顶替的情况。

其次,要核实被告人出生日期的准确性。被告人出生日期一般是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身份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定,但是当遇到刚满16周岁、18周岁或者即将年满75周岁等情况,要小心留意,因为这几个年龄都是法定从轻情节的分界线。一些地区没有完全普及出生证,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由自己申报,有些人按照当地习俗会报农历出生日期等。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做进一步核实,比如询问被告人出生在哪里、有没有出生证、出生日期是农历还是阳历等等,从而确定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

最后,要关注事关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信息。身份信息里记载了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这些内容其实都和被告人程序权利有关,要养成关注细节的习惯。如果记载少数民族,就要关注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保证了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如果记载文盲或半文盲,就要关注所有的讯问笔录是否实际向其宣读而不是仅让其签字。被告人的住所地会影响案件的管辖,也需要特别关注。因此看到这些信息,法官就知道卷宗中需要注意的细节。

总而言之,哪怕是最简单的身份信息,也包含着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果,我们要带着问题去阅看卷宗,发现其中隐含的重要信息、关键信息,也许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

顺着起诉书往下看,接下来记载的就是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看到这里,比较容易想到可能影响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法定情节,但容易忽视的是,如果上次前科中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要考虑本次指控犯罪时是否处于剥权期间,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刑事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一般就是拘留、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的时间,需要关注拘留和抓获时间是否为同一天,这影响后续刑期的折抵。在网上追逃、异地抓获后拘留的情况下,还要特别关注拘留到逮捕是否超过37天,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情况,这影响超期羁押期间所做笔录的效力。

四、案件的由来

案件的由来部分实践中很容易被忽视,这是因为这部分是关于审查起诉程序的描述,看上去与案件审理关系不大。事实并非如此,案件由来部分的内容关系到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具体需要关注本案是否系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者指定管辖,这涉及到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问题。如果是前者,审查案件时就要考虑是否系社会影响重大以及是否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要考虑是否需要请示上级法院提级审理;如果是后者,就要清楚本院没有管辖权,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或者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02

事实查明部分的审查

查明事实部分是起诉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审查的重点。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案件事实的写法也各有不同。但万变不离其宗,所有的事实都离不开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等要素,对此往往要结合首部内容进行审查。比如,指控的犯罪时间就要对应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从而确定是否具有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法定从轻情节,也要对应前科情况来确定是否系累犯或者需要数罪并罚。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充分关注了首部信息,对时间地点这些要素的审查是水到渠成的。但还有一些情形和内容需要重点进行审查:

一、多被告人多事实的情况

多被告人多事实的情况往往伴随着多罪名,意味着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一些新手法官可能会感觉无从下手。其实,越是事实复杂的案件,越要重视起诉书的作用,起诉书就像一个案件目录,指引着法官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阅看卷宗。

具体而言,刑事卷宗的装卷顺序一般为先言词证据后客观证据,具体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和物证(包括监控录像)等。言词证据是各方对事实经过的描述,客观证据是对各方说法的印证,两者结合可以让法官有更为准确的心证结论。而在多被告人多事实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往往远多于最后指控认定的事实,而卷宗中这些多出的、与指控事实无关的证据会成为“冗余信息”,对有效证据的审查形成干扰。

因此,越是事实复杂的案件,越是要严格遵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在阅卷的同时对证据进行筛选、分类、辨别,要搞清楚卷宗中每一份证据、证据中的每一部分内容是否与指控事实有关、与指控的哪一节事实有关、对该节事实的证明力是什么等等。还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事实列出对应表,列明每一节事实相应的证据有哪些以及哪些证实、哪些证伪。这样一遍卷宗看下来,对于案件情况基本就了然于胸了。

二、影响指控罪名认定的事实的审查

虽然起诉书最终认定的罪名系在本院认为部分,但实践中法官在拿到卷宗时往往就已经知道指控的罪名。在审查事实查明部分时,就要结合平时对该罪名的研究,重点关注影响该罪构成的关键事实以及与相似罪名的区分,把握所指控事实的关键信息,有针对性地阅看关键证据材料

例如,在指控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明确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盗窃罪的主要标准就是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因此在阅卷时就要重点审查被告人在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是否利用了自身职务身份。同样是职务侵占罪,如果指控的事实是收到公司货款后不入账而占为己有,可能涉及的相似罪名就是挪用资金罪。两罪区分的主要标准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人不入账的动机、钱款的实际用途、是否采用了账目作平等欺瞒手段等,从而作出综合评判。

再如,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在理论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在实践中经常容易被混淆,而在不同的犯罪事实中,区分标准是不同的。犯罪手法的细微改变可能直接影响罪名的最终认定,了解这些标准也就知道了案件的审查重点。在借打手机占为己有的案件中,主要的区分标准就是被害人在自愿交出手机的同时是否也自愿交出了手机的占有权、控制权。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交出手机借给被告人时,是否同意被告人离开其视线使用。如果被害人同意被告人离开视线使用,被告人偷偷溜走,那被害人属于自愿交付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被害人并未同意,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不知情带着手机溜走,就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被告人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拿着手机逃跑,就可能构成抢夺罪。掌握了这些区分标准,在看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手段是借打电话占有手机时,马上就清楚阅卷重点了。

如果涉及信息网络盗窃或诈骗,在这种犯罪手段中区分两罪的主要标准就是是否利用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漏洞。如果利用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漏洞,也就是完全按照算法的设计和规则取得财物,那算法体现了人的意志,属于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但如果程序本身没有漏洞,而是利用了机器故障(比如许霆案)非法占有了财物,那就是盗窃罪,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审查重点也就清楚明白了。

三、指控事实中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节的审查

除了事实和罪名之外,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影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实践中,从承办的民警、检察官到法官,甚至是被告人本人,都更为重视事实和罪名的认定,对量刑情节比较容易忽视。根据刑事案件全面审查的要求,哪怕检察官、被告人没有提出法定量刑情节意见,法官在审判中都要进行审查。

其实,随着对一些常见犯罪事实研究的不断深入,很多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有着标准化、类型化、定式化的特点,有些犯罪事实一看起诉书就知道可能构成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就知道卷宗中的审查重点在哪里。

例如,余罪自首是指被告人因违法事实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及因犯某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在起诉指控多次盗窃、多次抢夺的案件中,如果发现所指控的最后一节事实单独未达到构罪标准,就要重点审查被告人被抓获的第一份笔录中是否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以及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当时是否已经掌握。如果看到起诉指控的是数节事实、数个罪名,就要重点审查被告人交代每个罪名事实的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当时对该罪名事实的掌握程度。

再如,在多被告人案件中,如果看到各被告人到案时间不一致,就要考虑是否存在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可能,阅卷时要重点审查各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包括如何锁定具体被告人、如何掌握住址信息、如何抓获到案等内容。如果卷宗中材料并不详细,还要向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

又如,在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发生的转化型抢劫,如果是当场抓获的,往往财物没有改变控制和占有,一般应认定为未遂,这时就要重点关注起诉书是否予以认定。

03

列举证据和本院认为部分的审查

一、列举证据部分

在查明事实部分之后就是列举证据部分,这部分根据检察官个人习惯以及具体案件的不同,详略也有所不同,但都会列明证据名称,审查时可以根据证据名称确定证据种类,再根据证据种类确定审查重点

比如,看到扣押物品(文件)清点,就要知道在侦查过程中肯定扣押了某些物品,一般是赃款赃物以及作案工具,因此在最后判决时就要注意对上述物品的处理,不能遗漏判项。再如,在财产型犯罪中经常会碰到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审查时要重点关注其鉴定方法,是实物鉴定还是无赃鉴定。如果是无赃鉴定,就要进一步审查鉴定依据,看是否有发票或者其他价值证明。

有的起诉书证据部分写得特别详细,会把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都写清楚,此时可结合查明事实的内容,发现一些案件的重要争议点,在阅卷时应予以重视

比如,贩卖毒品案件中,如果证据中看到被告人购毒价格和贩卖价格相一致,那就要考虑其中是否存在代购的可能(当然在实践中对代购的认定非常严格),在阅卷时要对该情节予以重点关注。

二、本院认为部分

起诉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是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罪名、法律适用的最后总结,也是法官审查案件的基础。前面提到的所有信息和需要关注的内容,最后都要结合本院认为的认定进行审查,而前文所有需要注意的细节和重点,本院认为部分都给出了检察院的“答案”,法官需要做的,就是对这个“答案”进行检查和验算。这里需要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全面性原则。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罪名适用、法定情节以及数罪并罚等法律技术问题,都需要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认定,因此前面需要重点审查的对案件法律适用有影响的事实,最后都要落实到本院认为部分。比如查明事实部分发现可能存在余罪自首,而检察院没有认定,那审阅卷宗时就要重点关注该情况。因为刑事审判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哪怕被告人没有提出该辩解,也需要法官主动去查明,这和民事审判还是有所区别的。

二是针对性原则法定情节包括从重和从宽情节,这其中有的情节适用于人(如累犯、立功等情节),一旦予以认定,不管被告人构成多少个罪名,上述情节都予以适用,比如说如果构成立功,那被告人所有的罪名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有些法定情节是适用于罪行的(如从犯、自首等情节),要在每一个犯罪事实中审查其是否构成,也只能在该罪行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是精准性原则。起诉书的本院认为相对比较简单,所有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都会提到,但一般不会详细展开。比如,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时起诉书并不明确到底是从轻还是减轻。再如,数罪并罚中遇到余刑并罚情况,起诉书一般不会把余刑的具体情况写清楚。但法院在最后作出判决的时候,对从轻还是减轻,余刑具体是多少日等都要作出精准认定,因此这些都是需要根据卷宗材料反复审查的内容。

结语

起诉书作为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钥匙,划定了审判的对象和范围,整个刑事审判工作都围绕起诉书内容展开,裁判文书也是围绕起诉书的指控是否成立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刑事法官在审查起诉书时要贯彻正确的办案方法和理念,做到全面审查、重点突破,掌握审查起诉书的要点,有利于审判质效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作者介绍

张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撰写的判决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届“百佳裁判文书”,主审案件多次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和示范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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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刑事审判庭

作者:张华

责任编辑:孟文娟、王英鸽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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