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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该市其他医院和某连锁药店购进注射用尿激酶、胰岛素注射液、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人血白蛋白、盐酸罂粟碱注射液、云南白药胶囊、聚桂醇注射液等7种药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使用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从该市其他医院和某连锁药店购进药品的行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2023年7月,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医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使用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案件后语】

很多药品对储存、运输环境有严格的要求,药品渠道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低价收购通过医保套现、二次流入市场的回收药品,尤其是慢性病医保药物。这些药品来源不明,储存、运输环境不能满足要求,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威胁患者用药安全。同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通过替换正规渠道药品,可显著提升利润空间。因此,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还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其危害不容小觑。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医药伦理和法律法规,需特别引起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广大患者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