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发布本命令:

一、禁火区域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农业生产和村(居)民生活的区域。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严格实行火源管控。

二、禁火时间

(一)森林防火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

1.元旦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期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2.高温、干旱、三级以上大风天气(含三级)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时段内,当发布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含三级)天气等级或森林火险黄色以上(含黄色)预警等级信息时我市自动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三、禁火要求

(一)进入禁火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4.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

5.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6.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二)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按照《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严格管控野外施工用火,严格审批野外生产用火,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经批准报备后,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含已获得批准的用火)。

(四)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等森林防火紧急状态期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野外用火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

(八)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下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禁火和处罚措施。

四、处罚措施

违反《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据《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由市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据《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资兴市人民政府禁火令》(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资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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