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9月30日)从国家医保局获悉,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于日前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规程》规定,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全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制定经办规程,指导地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针对失能评估,《规程》明确,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参保凭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等情形,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