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8·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18日19时30分左右,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凿岩工人在井下-550水平回风上山协助凿岩作业时,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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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8·1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7日,位于临淄区召口乡东召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农。

(二)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14日,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深洋路29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8日上午7时左右,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凿岩工李*峰、王*太,在去开班前会的路上,遇到了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凿岩工李*洲(死者),李*洲告诉李*峰和王*太,通风工程师叶**(2024年8月18日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中班带班领导)安排他在中班的时候去-550水平至-510水平的回风上山处给李*峰、王*太帮忙凿岩。

7时30分左右,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冯**主持召开班前会(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工人和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人共同参加),强调了早班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展及安全问题后,组织工人下井。

李*峰、王*太早班期间在-510水平竖井马头门进行打眼,到下午3时30分左右中班换班时间,前往-550水平至-510水平回风上山(打眼角度50度,到事故发生当天已完成高度为30米)处准备打上山。此时,李*洲也到达公司,叶**电话告知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中班带班领导王*,李*洲要前往-550水平至-510水平回风上山处帮忙,之后叶**安排李*洲从斜井乘坐人行车下井。

李*峰、王*太到达-550水平至-510水平回风上山处开始做打上山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通风照明、检查风管接头、检查上迎头人行爬梯等。下午4时左右,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中班安全员曾**到-550水平至-510水平回风上山处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了部分作业前隐患排查情况,并告知李*峰、王*太注意作业安全,完成通风后,李*峰、王*太带着气体监测仪到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开始处理顶板浮石。

下午4时30分左右,李*洲到达-550水平至-510水平回风上山处,等待李*峰、王*太完成浮石处理工作。下午7时左右,李*峰、王*太完成浮石处理工作,李*峰让李*洲把风钻(重量约94斤)背到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于是李*洲用手把风钻扛在右肩上(未将工具束紧在身上),左手扶着人行梯进行攀爬,李*洲顺人行爬梯爬了约20米时,不慎踩空,顺人行爬梯滚落至-550水平回风上山巷道底部,李*峰、王*太立即从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下行至-550回风上山巷道底部进行查看,他们发现李*洲歪倒在巷道一侧,李*洲当时无明显外伤、未出血、有意识,王*太电话通知叶**有人受伤后,跟李*峰一起搀扶着李*洲升井,升井后,叶**已安排好车辆,叶**、李*峰、王*太一起把李*洲送往桓台县中医院。

晚上8时30分左右,到达桓台县中医院,医院对李*洲进行全力抢救。晚上10时40分左右,医院宣布李*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启动应急预案,对伤者进行抢救,伤者被送至地表后,立即被送往桓台县中医院救治,医院宣布受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后,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向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基本情况,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基本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成立工作组,并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8月23日,善后处理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李*洲,男性,46岁,身份证号:***,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后陈村人,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凿岩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李*洲违反凿岩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携带风钻爬人行梯时未将风钻束紧在身上,不慎踩空滚落发生事故,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安全管理混乱。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未督促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按照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巡查不严、不细。劳动组织混乱,人员上下井管理不严,存在人员实际未升井但在升井记录确认签字问题。

2. 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安全警示教育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3.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4.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事故发生地点的爬梯未按照《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设置;作业高度超过7米未设置安全网。

5. 施工工艺落后。事故发生地点为大角度天井掘进,未采用反井钻机施工,而是人工采用YT28型风动凿岩机进行湿式凿岩,装药爆破,采用电动铲运机装岩,电机车牵引矿车运输的落后施工工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外包施工管理不到位。建议处以69万元的罚款。

2. 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劳动组织混乱,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相关安全设施。建议处以69万元的罚款。

3. 边**,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矿长,未尽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责任心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处以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 王*农,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督导不力,协助矿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处以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 荆**,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带领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不到位,督促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2023年年收入29%的罚款。

6. 孙**,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编写《-550水平至-510水平回风天井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规范,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2023年年收入29%的罚款。

7. 赵**,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处以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 叶**,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通风工程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不到位,带班安全巡查不到位,人员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2023年年收入29%的罚款。

9. 林**,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科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相关安全设施的设置标准了解不清,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2023年年收入29%的罚款。

10. 王*,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副总工,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不到位,安全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备案。

11. 王*辉,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地点全面、仔细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备案。

12. 曾**,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作业岗位风险管控和排查表》如实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开展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备案。

13. 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凿岩工李*峰、王*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悬挂安全网,在工作中习惯性违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驻淄博金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备案。

(信息来源: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