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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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银行基于持卡人的信用给予的一种透支消费工具,其使用范围和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如果持卡人通过虚构交易从信用卡中套取现金,然后将这笔钱借给他人,这一借贷行为是否有效?各方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朱某某诉吴某某、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用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资金在透支消费之前,属于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

本案中原告向吴某某出借信用卡,由吴某某持卡套取现金,并收取吴某某利息,已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因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被告吴某某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对原告而言,该笔借款的损失应为2022年11月25—26日,其代被告吴某某将80000元予以清偿后,该8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告吴某某亦应当予以赔偿,利息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约定利息问题,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原告收取约定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收取的利息7800元,应当折抵本金。

被告吴某某称已向原告支付利息9400元,除上述双方认可的7800元之外,另外1600元系支付2022年10月、11月的银行手续费。因此,法院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7800元。

综上,信用卡套现出借的民间借贷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也会给各方带来诸多不利后果。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远离信用卡套现出借这种危险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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