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权回购条款如何设计才不会被认定无效,别踩坑!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回购条款,怎么设计才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针对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结合最高院裁判规则及2024年新《公司法》的规定,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回购条款并非必然有效,错误的设计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常见的无效情形包括:约定公司回购却无减资安排、明股实债的虚假意思表示、业绩目标明显不合理、违反监管规定的市值挂钩条款。第二,合法的回购条款,首先要选对主体,优先和股东、实控人约定回购,效力最稳定;如果要公司回购,必须提前做好减资的合规安排。第三,触发条件、回购价格都要约定明确,保证合理可履行,避免因为约定模糊或者权利义务失衡被认定无效。

一、先避开:这几种回购条款,会被直接认定无效

(一)约定公司回购,却没做任何减资安排

很多当事人会直接让目标公司作为回购的义务主体,却完全没考虑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这种条款很容易被法院认定无效。

在早期的对赌第一案里,最高院就因为这个原因,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回购条款无效。虽然九民纪要之后,与公司的回购条款不再直接一刀切认定无效,但是如果条款没有任何减资的安排,履行必然导致抽逃出资的话,仍然会被认定无效,而且就算条款有效,没有减资也没办法强制履行。

(二)以回购为名,行借贷之实的明股实债

还有些交易,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加股权回购,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约定不管公司经营得怎么样,投资方都能收回本金,还能拿固定的利息,完全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这种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本质上不是股权投资,而是借贷,对应的股权回购条款会被认定无效,如果还违反了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整个合同都可能被认定无效,投资方的权益根本没办法保障。

(三)触发条件明显不合理,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有些投资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设定的回购触发条件或者业绩目标,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比如公司之前的年利润只有一千万,却要求承诺年利润过亿,完不成就触发回购,投资方稳赚不赔,融资方根本不可能完成。

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明确,这种情况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股权投资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对应的回购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四)和上市公司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

最高院还有案例明确,和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会被认定为损害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直接无效。因为这种条款可能会导致投资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操纵二级市场的股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法设计:这么写,回购条款才不会被认定无效

(一)优先选股东、实控人作为回购主体

这是实践中最稳妥的选择,优先和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约定回购义务,这种情况下,回购是股东个人的义务,用股东自己的财产来履行,不会涉及到公司的资本,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事由,法院都会直接认定这种条款有效,而且履行起来也没有任何额外的程序要求,只要股东有财产,就能直接执行到位,不会有什么障碍。

(二)如果要公司回购,提前做好减资的合规安排

如果确实需要目标公司作为回购的义务主体,那一定要提前在协议里做好完整的合规安排:

1、明确约定,一旦触发回购条件,公司要立即启动法定的定向减资程序,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履行回购义务,避免抽逃出资。

2、让所有股东都签字承诺,在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里无条件投赞成票,因为2024年新《公司法》规定,定向减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提前锁定这个同意,避免后续有股东反悔导致减资走不通。

3、约定董监高的义务,督促他们及时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减资的法定程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程序能够顺利推进。

(三)触发条件要明确、合理,不能拍脑袋定

回购的触发条件,比如未按时提交IPO申请、业绩不达标、控制权变更这些,都要写得清清楚楚,不能模糊。比如业绩目标,要明确是扣非净利润还是归母净利润,有没有特殊的调整项,避免后续因为计算标准产生争议。

同时,条件要合理,要结合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行业的平均水平来设定,保证是可实现的,不能设定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目标,否则会因为权利义务失衡被认定无效。

(四)回购价格要约定清晰,保证公平合理

回购的价格,也要把计算公式写得明明白白,比如回购价格=投资本金+年化8%的利息-投资方已经拿到的分红,这些都要约定清楚,不能模糊不清。

同时,价格要公平合理,不能明显过高,避免因为价格不合理,导致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条款的效力。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回购条款是投资方退出的核心保障,但是很多当事人在设计条款的时候,只想着怎么保障自己的退出权益,却忽略了条款本身的效力风险。他曾代理过多起标的额数亿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发现不少当事人就是因为主体选错了,或者没提前做好减资的安排,导致辛辛苦苦签的条款最后被法院认定无效,不仅没能保障权益,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典型案例:某投资公司增资入股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如果3年内科技公司无法完成上市,就由科技公司回购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但是整个协议里,完全没有约定任何减资的相关安排。

后来科技公司确实没能按时上市,投资公司起诉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回购条款,没有约定减资的安排,直接履行的话,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当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所以最终认定这个回购条款无效,驳回了投资公司要求公司回购的请求,仅支持了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的部分请求。

总的来说,股权回购条款的设计,核心就是避开这些无效的情形,选对义务主体,提前做好合规安排,只要按照这个思路来设计,就能保证条款合法有效,真正起到保障权益的作用。如果您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的时候遇到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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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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