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西班牙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5 年 7 月 25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和解结案,全额追回 12.8 万元不当得利款项,案件办理周期仅 88 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5 年度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证据互认 + 西班牙本地直接送达 + 境外财产线索联动核查”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欧盟地区涉外婚恋财产纠纷的快速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公民金某某与西班牙籍王先生于 2024 年底确立恋爱关系,王先生长期居住于西班牙马德里,双方恋爱期间主要在中国境内共同生活。2025 年 1 月至 3 月,金某某基于对恋爱关系的信赖,先后为王先生支付名贵手表购置款、亲密付转账、苹果全系列电子产品采购款、中西往返机票费用、境内外高端酒店住宿费用等多笔大额支出,累计金额达 128000 元。

2025 年 4 月,双方恋爱关系终止,金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邮件及国际电话向王先生催要上述垫付的大额款项,但王先生以 “款项为恋爱期间无偿赠与” 为由拒不返还,且后续返回西班牙境内,拒绝与金某某进行有效沟通。

2025 年 4 月 28 日,金某某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部对接至西班牙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西双法域法律适用、境外自然人送达、欧盟境内财产追责三大核心难点,西班牙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西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涉外民商事团队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西班牙本地执业律师与 3 名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共同承办本案,全权代理不当得利款项的追索工作。

二、中西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法律方案统筹、西班牙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债务人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5 年 4 月 28 日 - 5 月 3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全部支付凭证、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物品交付凭证、行程单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不当得利请求权合法性评估报告》,确认案涉款项超出日常交往范畴,委托人无明确无偿赠与意思表示,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已全部满足。

西班牙办公室:依托西班牙司法部公民登记系统与本地财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王先生的马德里户籍信息、常住地址、名下 2 个西班牙本地银行账户及 1 辆大众途锐机动车的财产线索,排除债务人已离境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2.2025 年 5 月 4 日 - 5 月 10 日:证据双法域效力固化

北京总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全部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与可信时间戳固化,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电子证据公证书,确保证据在中国法院的完全可采性。

西班牙办公室:依据西班牙《公证法》及《中西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完成中国公证书的西班牙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同时调取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的欧元入账记录、奢侈品入境西班牙的海关申报凭证,进一步补强其实际获益的事实证据。

3.2025 年 5 月 11 日 - 5 月 15 日:中西双语法律文书起草与本地直接送达

联合办案组共同起草中西双语《不当得利返还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西班牙《民法典》第 1901 条及《中西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关条款,详细列明王先生的返还款项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中西双轨诉讼 + 西班牙境内诉前财产保全 + 欧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动” 等法律后果。西班牙办公室通过西班牙国家邮政司法送达系统,于 5 月 13 日完成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平均耗时 4-7 个月),节省了 90% 以上的办案时间。

4.2025 年 5 月 16 日 - 7 月 24 日:多轮法律释明与和解谈判

王先生收到催告函后,仍坚持案涉款项为恋爱期间无偿赠与的抗辩主张。联合办案组通过 3 轮书面法律意见沟通及 2 轮线上视频谈判,结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发布的《涉外婚恋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及西班牙最高法院 2023 年关于 “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给付不视为无偿赠与” 的生效判例,逐一驳斥其抗辩理由。同时,西班牙办公室适时向王先生披露已掌握的其名下财产信息,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威慑。

5.2025 年 7 月 25 日:全额回款与案件办结

王先生最终认可我方全部法律主张,当日通过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向委托人金某某全额转账 128000 元人民币等值欧元。联合办案组在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及《涉外婚恋财产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后续涉外交往中的财产管理提出三项具体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标准化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欧盟地区涉外婚恋财产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中西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恋爱期间大额款项性质的双法域统一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西班牙《民法典》第 1901 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西班牙最高法院同类判例

解决方案:对比中西两国关于不当得利与无偿赠与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案涉款项的金额、用途、双方经济水平及当地生活标准,论证该款项不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且委托人无明确的无偿赠与意思表示。同时引用两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典型判例,增强法律主张的权威性与说服力。

2.涉外主体的管辖衔接与快速送达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中西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解决方案:提前制定 “中国法院管辖 + 西班牙本地执行” 的全流程预案,明确本案不当得利事实发生于中国境内,依法适用中国法律。依托西班牙办公室的本地执业资质,采用司法邮政直接送达方式,彻底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周期长的行业痛点。

3.境外自然人财产线索核查与执行威慑

专业依据: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 621 条、《中西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二部分

解决方案:借助西班牙本地司法协作资源,快速完成债务人身份信息与财产线索的全面核查,在谈判过程中适时披露已掌握的财产信息,形成有效执行威慑。同时制定 “中国法院生效判决 + 西班牙法院承认与执行” 的备用诉讼方案,确保债权最终能够得到实现。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二)西班牙法律

1.西班牙《民法典》第 1901 条:无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2.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司法文书可以通过国家邮政系统向被告的常住地址进行直接送达,送达回执具有法律效力。

3.西班牙《民事诉讼法》第 621 条: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三)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五、涉外婚恋财产保护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西班牙办公室多年欧盟地区涉外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涉外婚恋中的中国公民,提出以下三点财产保护建议:

1.大额支出留存书面约定: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奢侈品购置、房产车辆出资等支出,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或垫付,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2.跨境财产凭证双法域公证:涉及跨境支付、境外资产购置的,应当及时对相关支付凭证、合同、发票等材料进行双法域公证,确保证据在两国法院均具有法律效力。

3.纠纷发生后及时启动双法域维权:涉外婚恋财产纠纷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则与程序,应在纠纷发生后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西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拖延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