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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曹县房产服务中心
关于征求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鉴于《关于完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曹发改〔2021〕114号)于2024年12月31日期满。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曹发改〔2021〕114号文件执行效果,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与浮动范围及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与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最高上限标准均不做调整的前提下,县发改局会同县房产服务中心拟定了《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曹县城投集团725房间(曹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股)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xjggl@126.com
3.联系电话:0530-3538900
4.通过本页面“征集意见选项”填写征集意见进行线上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曹县房产服务中心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曹县房产服务中心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
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30日
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曹县房产服务中心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
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根据菏泽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划分,按照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二)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详见附件2)。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临时停放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8元。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二、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减免比例不低于20%。其他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费标准的60%收取。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确认条件,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双方协商确认。
四、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为不超过20%。
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八、其他事宜,按《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县政府批准后,下文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曹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
2、曹县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附件1:
注:以上配备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附件2:
曹县发展和改革局 曹县房产服务中心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具体事项如下:
一、起草背景
鉴于《关于完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曹发改〔2021〕114号)于2024年12月31日期满。结合曹发改〔2021〕114号文件执行效果,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与浮动范围及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与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最高上限标准均不做调整的前提下,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四、重点明确事项及依据条款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费标准的60%收取。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确认条件,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双方协商确认。
政策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十七条。
(二)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临时停放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8元。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政策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为不超过20%。
政策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条。
(四)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政策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四条。
来源:曹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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