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律师前期因无法代理三亚某刑事案件,事后在自媒体上发文称“四个孱头陪审员像泥菩萨一样都不敢说话也不做解释”、“纯粹的是一个月拿几千块钱的工资过来做陪衬的”。

我还特意查了下“孱头”的意思,1.卑劣怯懦的人(骂人的话)、2.形容人品下劣懦怯。可能在一些律师眼里,人民陪审员如果没有“对抗性”,不能和辩护人站在一起,那就是卑劣的人,人品低下的人。

今天又看到了他的那篇文章,有点生气,不得不说,某些“死磕”律师有时素质真的低下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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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正文,这位知名律师之所以拿陪审员撒气,因为他认为做不成辩护人是“陪审员参与庭前合议后的结果”。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庭前会议?当然可以。人民陪审员能否决定某一律师不能做辩护人?当然不行。

根据2018 年制定的《人民陪审员法》,在七人合议庭下,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参与法律审。何为事实审?陪审员通过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全盘梳理,根据诉讼方提供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由此认定案件事实情况。法律审就是法官依据陪审员认定的案件情况,分析案件并对此做出法律评价的过程。决定律师是否有资格参与庭审是一个法律审的过程。

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事实审仅限于案件发生的整体客观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要素。这里的事实是客观事实,而非法律推理中“三段论”的法律事实。换句话说,人民陪审员只需要了解案情的发生全过程,用自己的人生阅历直观感受对错,在此期间如何运用法律、运用哪种法律、如何判处刑罚、判处哪种刑罚是法官的事,即便法官对运用法条存在纠结,那也应该和审委会谈论,而不是和陪审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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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虽然被称为“无袍法官”,人民陪审员的选取任命、培训考核、监督保障等必须是接受人民法院管理。由于选取的随机性,一方面,陪审员发挥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使裁判结果趋向合情、合理与合法性相统一,但另一方面,职业法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会造成陪审员沦为法官的“法律附庸”,这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如果七人合议庭的运行参考三人合议庭模式,既审事实又审法律,那必须要求参与陪审的四名陪审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那也脱离了社会现实,毕竟修改法律后,提高陪审员年龄、降低陪审员学历要求的目的是看重阅历,不是为了让其直接当法官助理的。

因此,前面的某知名律师认为是陪审员主导了庭前合议的结果,纯粹是找人撒气、明显是捕风捉影,四名陪审员最多庭前参与了阅卷,参与了案件发生过程的讨论,但绝不会参与法律适用方面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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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何为七人合议制?

七人合议制是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有别于过去的四名法官、三名陪审员的设置。在七人合议制中,陪审员的人数占优势,更加利于发表民意,增强司法公正和效率。

结合犯罪四要件理论,在刑事案件中,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只审案件事实,其中包括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犯罪的发生过程,其中作出的意见看法应该成为法官作出判断的参考。而对于有罪无罪、此罪彼罪,那完全应该是法官自行作出判断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