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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军事法转型,对当时的军事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此,学界研究甚少。研究晚清军事法转型,对于研究晚清军事历史,分析晚清军事建设发展缓慢的原因,总结其经验教训,极有意义。本文拟从晚清军事法转型的状况,对甲午战争的影响及军事法转型缓慢原因三方面,对晚清军事法转型作一深入探讨。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列强的炮火轰开了中国的大门,身为封疆大吏的李鸿章惊呼此乃“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在逐步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同时,西方的军事法律思想也同西方的商品一样,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

面对西方的凌辱,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学习西方不仅要引进坚船利炮,而且还要学习西方的先进制度,由此掀起了一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长技主要指军事方面:“一曰战舰,一曰火器,一曰养兵练兵之法。”洋务派自信地认为,“若火器与西洋相埒,平中国有余,敌外国亦无不足”,并在引进西方先进武器的同时,开始了军事法改革,中国军事法由此开始向近代转型,所取得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兵制改革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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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军队,不管是八旗还是绿营,实行的都是“世兵制”,父子相承,当兵为业。此制度在清朝统治中原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到清末,八旗和绿营内部腐化现象日渐严重,官兵素质低下战斗力损耗殆尽,世兵制的弊端愈发凸显。

近代中国兵制的转型,发轫于1852年湘军的兴起。在曾国藩的创制下,变实行了两百多年的绿营制为勇营制,曾国藩亲自带人到乡村去招募,对官兵的招募、选拔、营制营规、薪饷发放、训练制度和武器配备等进行了极大改进,调动了官兵的积极性,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继湘军之后,李鸿章创建了淮军。正如李鸿章所言:“湘淮营制,同一家法”。淮军较之于湘军更为先进的是已开始装备洋枪洋炮,并采用西式操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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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军、淮军属于临时组建的勇营,并未列入经制兵序列。清政府的绿营在镇压太平军时节节败退,湘军、淮军成为镇压的主要力量,其实力的崛起开启了兵为将有的先例,对中央政府产生了威胁。

于是清政府在抑制勇营的同时又开始整顿绿营,名为“练军”,并认识到“练兵为久远计,用勇不如用兵”,主张裁汰勇营。后经斟酌,清廷决定保留部分勇营,驻防各战略要地,改称“防军”。

因此,甲午战争前夕,清朝陆军主要由绿营改制的练军和由湘淮军改名的防军组成,其战斗力相比绿营有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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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还开始了中国近代海军的组建。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和中法战争之后,清政府终于痛下决心,将“精练海军”作为“第一要务”,决心创建近代海军。

1875年5月30日,清政府发出加强海防上谕,任命李鸿章、沈葆桢分别为北洋大臣和南洋大臣,后来决定北洋先成一军,由清政府每年投入400万两白银进行海防建设。

在筹建北洋海军的同时,李鸿章即着手制定海军章程,确定了“拟参酌中心,画一规制”的指导思想,并于1888年9月在海军衙门的主持下制订颁布。章程中“大半采用英制。其力量未到之处,或参仿德国初式,或仍遵中国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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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海军章程》的制定,使中国海军的建制、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有章可循,标志着北洋海军的建立。《北洋海军章程》共十四款,即:船制、官制、生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水师后路各局等,内容细致完备。

章程对各类战船编制体制作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是中国海军按照舰船性能进行编组的开端。在官制方面,不仅设立了较明确的等级制度,而且对军官的选拔、晋升、服役年限等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军官应受过专业训练,从海军学堂毕业生中选拔;军官服役有一定的时间和年龄限制;军官晋升要考核业绩,依次序进行。

章程对海军学生的选拔考试方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北洋海军官兵的选拔招募,打破了绿营因袭了几百年的世兵制,是制度上的革新。

军事训练法的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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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以西法治淮军,以购买外国枪炮为先。”引进近代化武器,必然导致军制的近代化,学习现代军事操练和战法。“淮军本仿湘军以兴,未一年尽改旧制,更仿夷军,后之湘军又更效之。”

李鸿章对使用先进武器高度重视,从1862年起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旧式兵器改为新式兵器,先后设立洋枪队和炮队。淮军采用西式军事训练方法,包括教授新兵新武器的使用,实行西方军队的操练规则,甚至连操练的口号也模仿洋人。

这种纯用西方规矩的训练在当时被称为“洋操”。李鸿章还专门从英、法、德等国聘请教官来华督练。但由于对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考核评定、训练的保障和奖惩制度均未加重视,造成淮军军事法改革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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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一批掌握西方先进武器装备操作的军事人才,在洋务派官员的主持下,各地设立了新式军事学校,包括福州船政学堂、北洋水师学堂、天津武备学堂等,并制订了学堂章程,依章培训人才。

此外,清政府还派遣海军留学生到欧洲学习,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留学章程,如订于1876年的《学生出洋章程》,对学习项目、薪费、路费等均有规定,对提高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人才后来成为甲午战争中清军的中坚力量。

海军训练方面,依据《北洋海军章程》的规定,舰队日常训练分为小操、大操、会操、会哨、合操、操巡、校阅七类。各级人员的任用,也皆以技艺为本,遇有缺额或升迁,都以公开考试作为甄选的标准。特别是在总查英国人琅威理的严格要求下,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训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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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清廷年还颁布《海军大阅章程》,根据清末海军几个不同的系统和基地,分为《北洋海军大阅章程》、《旅顺海防大阅章程》、《大连湾海防大阅章程》、《烟台海防大阅章程》,对海军会操的组织时间、行海信号、考核检查等都做了进一步规范。

此外,还颁布了《轮船训练章程十二条》等专门训练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军事训练法的内容。北洋海军的各项军事训练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

军人待遇法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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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军队,官长殴打士兵、克扣士兵军饷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士兵伤亡,得不到应有的抚恤;军人复员,生活没有保障。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自由、平等学说从西方传入中国,国人逐渐产生权利观念,法制变革过程中也遵循了权利与义务均衡、自由与秩序并重的原则。军事法一方面要求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以报效国家为己任,以战死沙场为光荣;

另一方面,也开始规定军人享有的各种权利,诸如日常衣食、军饷津贴、奖赏抚恤等。绿营士气低下、战斗力差的原因之一是兵饷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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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月饷为马兵2两,战兵1两5钱,守兵1两,根本不够5口之家食用,而湘军士兵平均每月饷银6两,官员的薪水更高,解除了官兵的后顾之忧,调动了从军的积极性。

此外,湘淮军还有较为完善的抚恤制度,如《晓喻新募乡勇》规定:“打仗阵亡者,颁给死亡抚恤金银五十两,烧埋银十两。”此外,还规定根据伤残的程度给受伤的士兵发放赏银,同时对诈伤冒功者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海军的待遇更为优厚。如《北洋海军章程》列有俸饷、恤赏二章,其中兵匠等每月饷银12至24两,水手、练勇等每月10两上下。按照当时的生活水平,海军薪饷算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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饷银发放方法也与过去不同,由洋教习与中国军官当场发给现洋,而不是单纯由指挥官发放,克服了军官克扣士兵饷银的现象,调动了官兵的积极性。

《北洋海军章程》虽然也有恤赏的相关规定,但极为简略,仅仅规定员弁遇有病故或阵亡,给予赏恤,没有明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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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政府才接受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的建议,匆匆补订《海军赏恤章程》。规定:“其有奋勇立功、捐躯死事者,应优于赏恤,以昭激励。”

“其阵亡各员、副将、参将、游击给恤银六百两;都司、守备四百两;千总、把总、外委及管驾、管轮教习、炮目等二百两,受伤者按照官阶减半给予养伤之费。”

同时,还对匠役兵勇阵亡或受伤应得的恤赏,按照等级和受伤程度,分别做出了规定。这些补充规定对进一步激励官兵士气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军事刑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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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军和淮军的军事刑法散见于营规等文件中。如关于赌博罪,规定:“凡打牌押宝等事,既耗钱财又耗精神,一概禁革”。

奸淫罪规定,奸淫分为和奸与强奸。和奸者,斥责并革职;强奸者,斩决。克扣军饷罪规定,克扣军饷,以保私囊,轻者革职,重者斩首。结盟拜会罪规定,兵勇相互结盟,成立组织,哥们义气应当讲究,但结拜哥老会、传习“邪教”者斩首。

《北洋海军章程》中关于军事刑法的规定主要在“军规”款中,针对酗酒、聚赌、损坏器械军火等轻微违法行为和对较低级别军官的违反军令等,赋予了军事指挥官一定的权力,以惩治罪行较轻的违反军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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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9条针对临阵脱逃者,赋予了指挥官“斩立决”之权力,其余较为严重的军事刑罚则由提督援引《大清会典》所载《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

针对甲午战争中出现的一些消极作战现象,清政府进一步修正刑法。1894年9月1日,清廷谕令:“倘遇敌船猝至,有畏缩退避情事,定按军法从事,绝不姑宽”。

1894年9月,大东沟海战中,“继远”号管带方伯谦因“首先逃走,致将船伍牵乱,实属临阵退缩”瑏瑤而被杀。方伯谦是否该杀一度成为史界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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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洋海军章程》的规定,北洋海军刑罚权集中于提督一人之手,但对高级官员来说,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清廷,即最高统治者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在主观认定上,容易导致不公之处,或者令人产生不公正的疑虑。

另外当时也没有军事法庭,难以服人心。黄海海战遭重挫之后,清政府于1894年10月5日发布《海军惩劝章程》,其中规定:“拟嗣后海军各舰遇敌退缩即以军法从事”。由此可见,北洋海军刑法越来越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