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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二、罚款20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