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国有土地的标准使用在集体土地上可以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当地县政府为了推进棚户区改造,作出了《甲县民政府关于某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张某大的家进行征收,张某大的家根据红线图正好在征收区域内,之后县政府与张某大商议了一个补偿价格,张某大认为这个补偿标准很不合理,于是在张某大不知情的状况下,县政府就对他的房子进行了评估,也在征收过程中采取了很多逼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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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大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大找到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

在律师的指导下,张某大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庭审中,律师指出,征收范围内有很多集体土地和房屋,县政府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张某大的房屋是学区房,位置比较好,县政府的安置补偿中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与张某大被征收的房屋无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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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反驳: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征求过当地公众的意见,而且也将意见及时进行了公布,征收决定作出前,也对此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等工作,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相应的法定征收程序和特定的补偿标准,不能直接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其使用,所以最终判决县政府败诉,支持了张某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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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