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判令位于上海市二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原系夫妻,于2015 年 10 月 12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经法院判决离婚,但两套诉争房屋未分割处理。

二、原告诉求

1. 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

2. 判令位于上海市二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事实及理由:李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女士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三、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北京的房屋,被告称还有对外债务未还清,不同意分割。该房屋是婚后原告要求购买,找亲朋好友买的,用了母亲的人情抵了300 万元,个人借款 132 万元,两笔钱都未偿还。若法院认为可以分割,被告不要房屋所有权,要求原告支付补偿款并承担共同对外债务。

关于上海的房屋,被告确认是婚后购买,但主张该房屋属于父母对其个人单方赠与,首付款260 余万元是父母交的,每月按揭还款也是父母在偿还,非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查明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15 年 10 月 12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8 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未对两套房屋进行处理,该判决已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生效。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女士与王先生双方名下,取得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3 日,双方确认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现有市场价值为 500 万元。王先生以该房屋存在对外债务为由拒绝分割,称购买该房屋时以母亲人情抵了 300 万元,个人借款 132 万元,目前未偿还。李女士否认并提交金额为 126 万元的房屋买卖发票、契税发票证明实际支付购房款。

2016 年 4 月 29 日,王先生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陈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 126 万元。此后,王先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无抵押登记。2018 年案外人陈先生以王先生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生效。

上海市二号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取得所有权登记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7 日。李女士称该房屋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否认,称该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首付款及每月按揭贷款均由父母支付。王先生提交《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个人名下账户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首付款出资及贷款偿还情况。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以名下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每月按揭贷款。自王先生名下账户支出首付款及按月贷款前,均有王先生母亲、继父向王先生的转账记录,金额能一一对应。李女士确认未支付首付款或偿还贷款。

五、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李女士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日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三百万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原、被告均确认系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能实际分割处理。被告虽辩称存在对外债务,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存在对外债务并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障碍,且被告未就所称对外债务提交证据。根据审理查明和相关证据,被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126 万元,有购房发票及契税发票为证。被告未举证所称个人借款 132 万元,以母亲人情抵扣 300 万元购房款的意见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该房屋目前未设立抵押登记,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存在分割障碍,法院应依法分割。在分割该房屋时,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取得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及庭审意见等,结合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由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 60%为宜,即 300 万元。

对于上海市二号房屋,虽然购买并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全部购房款(首付款)及每月按揭贷款均由被告父母代其支付,且产权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法院对被告意见予以采信,认为上海市二号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离婚财产分割需全面考虑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本案中,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房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详细了解每一项财产的具体情况,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要明确其产权归属、购买资金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债务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二、对外债务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本案中,被告以北京房屋存在对外债务为由拒绝分割,但法院认为存在对外债务并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障碍。这提醒我们,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外债务的存在并不必然影响财产的分割。

然而,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仍应重视对外债务的问题。如果一方主张存在对外债务,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同时,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分析对外债务对财产分割的潜在影响,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本案明确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为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常见。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购房时明确出资性质,并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如果是赠与,应明确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明确界定。

四、证据在财产分割中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对于房产的分割存在争议,法院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例如,对于北京房屋的购房款支付情况,原告提供了房屋买卖发票和契税发票,证明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对于上海房屋,被告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由父母支付。

这充分体现了证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关键作用。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赠与协议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法院准确认定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是确保公正判决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北京房屋和上海房屋进行了不同的处理。对于北京房屋,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对于上海房屋,依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律师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在诉讼过程中,应围绕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和主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