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沾化区人民法院:

为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制裁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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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王佳琪

身份证号码:

3705031999****1442

家庭住址: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香格里拉水岸绿城25-2-402

未履行金额

35338元及利息

举报人向本院提供有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5%的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

杨法官

举报电话:

0543-7323524

2024年10月10日

据惠民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行人:苏华堂

家庭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东风西路汇景丽城B2号楼1号

公民身份证号:133031195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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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武邑文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9L73X8K

法定代表人:苏华堂

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华堂、武邑文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4)鲁162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华堂、武邑文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案款926549.48元及利息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至今未主动履行。

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行人:武春英

家庭住址:滨州市黄河八路天成花园12号楼1202室

公民身份证号:441322196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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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武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22)鲁1621民初312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春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偿还案款395000元及利息。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至今未主动履行。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122(王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悬赏执行通告一

被执行人:孙福忠

家庭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小吴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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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21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福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二

被执行人:周桂平

家庭住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朱集镇小芦村136号

公民身份证号:3724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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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桂平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2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桂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3644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悬赏执行通告三

被执行人:葛广涛

家庭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李茂村

公民身份证号:372321********13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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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金额:任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使案件得以执行或部分执行的,法院将根据线索价值支付100元——2000元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葛广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62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葛广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4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此种毫无诚信的行径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容于威严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积极前往惠民县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43-5327391(郭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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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