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10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召开的“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了一起遗嘱继承案。该案中,立遗嘱人的打印遗嘱上,除了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有签名,其余部分都是打印字体,法院将涉案遗嘱定性为打印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该案中,高某甲与王某系夫妻,双方共同生育高某乙、高某丙,后协议离婚。2011年,高某甲与吴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高某甲于2021年7月死亡。高某乙起诉吴某、高某丙要求继承遗产。吴某提交打印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高某甲去世后,属于立遗嘱人高某甲所有的全部财产权益、财产利益由妻子吴某单独全部继承。该遗嘱中“立遗嘱人”处有高某甲的签字及捺印,“代书人”处有张某的签字,“见证人”处有张某、严某的签字,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未注明年、月、日。遗嘱上载明的“立遗嘱时间”系打印字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吴某提交的遗嘱内容来看,遗嘱中除了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外,其余部分均为打印字体,涉案遗嘱定性为打印遗嘱。遗嘱中虽然有代书人的签名,但该遗嘱不管是由高某甲自行打印或者由代书人打印,均不影响涉案遗嘱为打印遗嘱的性质。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本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对高某甲的遗产进行分割。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即打印遗嘱系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抑或由他人代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法院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由于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的手写体,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民法典对打印遗嘱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形式要件要求,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和发展。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彭镜陶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