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木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甲共同向某银行崇左分行借款1,969,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某银行崇左分行依约放款。2022年,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某银行崇左分行续贷1,969,000元。然而,某木业公司在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某木业公司与许甲拒绝还款,某银行崇左分行遂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木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要求许甲的法定继承人方某、黄某、许乙、李某在继承许甲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许甲在借款期间病逝,其法定继承人方某、黄某、李某均已通过公证方式声明放弃继承许甲的遗产,而许乙则继承了许甲的部分遗产,即宁明某公司12.50%的股份。

法院判决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木业公司与许甲为共同借款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甲的法定继承人中,仅许乙继承了许甲的遗产(宁明某公司12.50%的股份),因此,许乙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某木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方某、黄某、李某已明确放弃继承,法院不支持某银行崇左分行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

法院最终判决某木业公司偿还某银行崇左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许乙在继承许甲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解读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因许甲死亡导致其无法直接履行债务而引发的被继承人是否承担清偿义务的纠纷。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权选择继承或放弃遗产。放弃继承只要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方某、黄某、李某通过公证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许甲的遗产,因此,他们不承担许甲的债务清偿责任。而许乙作为继承许甲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许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供稿|黄冬妮、潘开平

编辑|黄山硕

一审|潘开平

二审|周婷

三审|李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