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应邀到学徒经营的店内使用绞肉机灌香肠,但在两徒弟帮工过程中,其中一学徒为清理绞肉机内剩余的肉而将手伸入绞肉机,她未注意到便启动绞肉机,导致学徒右手被绞伤,后经鉴定属九级伤残。对此,受伤学徒提起诉讼,认为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她索赔33万余元。

10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认定涉事女子邓女士担责60%,受伤学徒徐先生自行承担40%责任,并由此判决邓女士在抵扣已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后,还应赔偿徐先生损失18万余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

女子启动机器灌香肠

学徒帮工被绞伤起诉索赔33万

29岁的徐先生事发前和皮某合伙,在重庆经营一家卖猪肉的生鲜店,两人都是邓女士的学徒。去年1月13日下午,在皮某邀请下,邓女士来到店里使用绞肉机灌香肠,皮某在一旁协助。徐先生因此前手受伤,仅帮忙剪捆绑香肠所需的线。

但在皮某上厕所时,意外发生了。徐先生将手伸入绞肉机,邓女士启动绞肉机导致徐先生手部受伤。皮某称,他只是帮邓女士灌香肠并不收费,徐先生帮忙剪绑香肠的线。自己在上厕所前关闭了绞肉机,并未看到徐先生受伤过程,但看到徐先生已将绞肉机零件取下来,手在绞肉机滚筒里。

一审法院认定,事发时,绞肉机摆放在桌子上,徐先生和邓女士分别站在绞肉机左后方、右前方,徐先生将右手伸进了绞肉机绞桶里,绞肉机处于通电状态,邓女士只是操作了绞肉机上的开关。

对此,徐先生称,香肠快灌完时因剩了一点肉在机器内,机器无法搅拌,需拆卸后清理,但就在他快拆完伸手进机器准备把肉掏出来时,邓女士为让机器自动将剩余的肉绞出来,突然启动电源导致机器启动将他的手绞伤。邓女士表示,她在快要灌完香肠时将绞肉机停止,在把灌好的香肠绑线后,因机器里还剩余一点肉,需要继续灌香肠,便启动了绞肉机开关让绞肉机运行,但没想到徐先生突然把手伸进绞肉机内。在开机器前,她也没看到徐先生把手伸进机器内,在看到徐先生手被绞伤后就把开关关了。

受伤后,徐先生被送医治疗,出院诊断为手指创伤性切断、创伤性指动脉破裂、指间关节和掌指关节副韧带断裂等。去年7月,经徐先生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表示,徐先生右手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和护理期均为90日左右。就此,徐先生向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邓女士索赔33万余元。因不服上述鉴定意见,邓女士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此前基本相同,徐先生右手部分功能丧失已达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均为90日。

对此,徐先生主张,他是为邓女士无偿提供劳务,不仅为邓女士剪线用于捆绑香肠,还无偿提供绞肉机供邓女士使用,其清理绞肉机中剩余的肉也是为了帮助邓女士完成灌香肠。但邓女士未仔细观察,没发现他在清理绞肉机,而擅自打开绞肉机开关致使他受伤。他认为,邓女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严重过错,应对他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邓女士认为,徐先生应当基于自己违反绞肉机的安全操作流程,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她称,徐先生作为猪肉加工行业从业者及案涉绞肉机所有者,应明确知道绞肉机必须在完全断电并拆除后再清理,也禁止在未拆卸时将手放入绞肉机中。徐先生擅自将手放进绞肉机中,属明知危险而放任危险发生,其自身行为才是此次事故发生直接且唯一的原因。她是基于皮某主动邀约而使用绞肉机,不可能预见徐先生会将手伸进绞肉机中。因此,她对于徐先生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

女子一审被判担责60%,赔偿18万

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徐先生、邓女士及皮某陈述,皮某仅是单纯帮助邓女士灌香肠并不收取费用,使用案涉绞肉机也未提及费用。在灌香肠过程中,虽主要由皮某与邓女士操作,但徐先生有帮忙剪线,后为处理绞肉机内剩余的肉,徐先生帮忙拆卸机器将手伸进机器内清掏的过程中受伤,系为邓女士灌香肠提供帮助。邓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她明确拒绝了徐先生的帮工,对于徐先生的受伤,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邓女士作为被帮工人,在启动绞肉机开关时应仔细观察现场情况,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能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开启绞肉机开关,致使徐先生右手因绞肉机启动而被绞伤,其对于徐先生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徐先生作为出售猪肉的经营者和绞肉机所有者,对绞肉机的操作流程应当十分熟悉,他应当知晓在绞肉作业完全结束前将手放进绞肉机内是极度危险的行为,但他在未确定绞肉机使用完毕的情况下将手放进绞肉机内,对于损害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徐先生的损失由邓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在认定徐先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4.99万余元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抵扣邓女士已垫付的医疗费3万元,还应赔偿徐先生各项损失18万余元,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均认为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确认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二审法院认为,邓女士到徐先生及皮某经营的店铺中使用机器灌香肠,该过程徐先生及皮某不收取邓女士任何费用。徐先生在灌香肠的过程中帮忙剪线,并帮忙清理绞肉机中剩余的肉,事实上系为邓女士灌香肠提供帮助,一审判决认定徐先生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并无不当。对于徐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邓女士承担60%的责任,徐先生承担40%的责任较为合理,二审予以确认。

据此,今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