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执法扣留车辆的通告

我大队在执法办案中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接受处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将所扣车辆依法报废处置,报废残值上缴国库;所扣车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原车牌号:粤A312QW,车型: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及型号:东风本田思威牌-DHW6450B CR-V2、车辆识别代号:LVHRE2850B5002043、发动机号:5005604。

特此通告

处理地点:咸丰县高乐山镇咸丰东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

联系电话:0718-6637110

恩施州公安局高警支队宣黔大队

2024年10月10日

来源 :恩施州公安局高警支队宣黔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