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1:易某君实际控制的成都市某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某度假公寓项目,2014年项目资金链断裂,易某君以该度假公寓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发布广告,与投资人签订养生度假服务合同、养生度假旅居租赁服务合同等收取预付款,承诺6%—13%的年化收益率并到期退还本金,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截至案发,易某君等人非法吸收资金3.6亿余元。2022年8月,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易某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不等。
▲案例2:2017年至2022年6月,曾某敬等人操纵成都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某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预存服务费、缴纳入会储值的形式与老人签订康养合同,承诺上述资金三年期满返还,并每年以免费入住、消费补贴回购的形式进行返利。截至案发,共与4000余人签订康养合同,非法吸收资金2.6亿余元。2024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曾某敬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02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03
防范建议
01
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
▲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02
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常见手段
▲提供“养老服务”
以“专业养老”“高质量服务”“高端养老公寓”等为噱头,通过“会员卡”“入会费”“保证金”等形式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之后将资金挪作他用甚至挥霍一空。
▲投资“养老项目”
打着“入股养生基地”“出租销售养老公寓”等旗号,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法分子往往采用养生讲座、发放纪念品、举办免费旅游活动、参观虚假项目等形式,拉近和老年人关系、骗取老年人信任,收到资金后卷款跑路。
▲购买“养老产品”
假借“爱心讲座”“赠送礼品”“免费体检”等名义,利用小恩小惠如发鸡蛋、饮料、劣质酒等,博取好感,待老年人降低警惕性后,对其进行虚假宣传、道德绑架,借机兜售伪劣的“养老产品”。也有犯罪分子采用寄售、代销、商品回购、消费返利、购买份额等方式,骗取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导致受害人最终“财物两空”。
03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04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四看针对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来源:公安部经侦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