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4日上午,宝鸡县公安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一名钓鱼人在千河镇的王家崖水库垂钓时吊起一具无头无胳膊无腿的人体躯干。随即宝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行动,召集了所有在队里值班的人手,又立即紧急联系正在休假的人手(当时正好是国庆长假期间),让他们立即直接赶往王家崖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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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崖水库航拍照

报案人是一位老头,他表示他当时正在旅游度假村的水库边钓鱼,感觉鱼钩钩到了一个物体,于是他立即收竿,结果钓上来一截人体躯干,吓得他当即丢掉钓竿去报案了。

既然发现的只是尸体的一截,那肯定还有其他的部分,于是宝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封锁了整座水库,同时组织力量打捞其他的尸块,并在当天下午在大坝中部发现了用一只红色塑料袋包裹的头颅。

10月5日和10月6日又在水库中捞出了两条胳膊和一截右小腿(都有红色塑料袋包裹);10月7日又在引渭渠和水库的入口处发现了由红色塑料袋包裹的一截左小腿。经过拼接,拼成了一具还缺两截大腿、并已经高度腐败的男性尸体。根据法医尸检,死者年龄约在40岁左右,身高约在1.70米左右,身体强壮,鼻子下面的嘴唇上留有胡须,头发黑白相间。体内含有毒鼠强,且尸块断面都没有生活反应,说明死者是被毒鼠强毒死后再被碎尸。

这显然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杀人碎尸案

由于案发地位于游人密集的旅游度假村,因此在这里发现尸块很快就造成了恐慌气氛,为了尽快破案,宝鸡县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由局长张忠诚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政委高宽宁和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何从焕任副组长专门侦办此案。此外,宝鸡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李民副局长和刑侦支队王林科、于孟林副支队长率领宝鸡市公安局刑侦专家组来到宝鸡县参与和指导侦破工作——

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情况,专案组做出如下七条分析:

1、死者是被害后抛尸在王家崖水库的,所以王家崖水库并不是第一作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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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崖水库俯瞰

2、抛尸现场除了尸块外没有发现别的明显物证,只留下包裹尸块用的红色塑料袋,说明犯罪分子拥有相当的反侦查意识。

3、引渭渠西起宝鸡峡,东至咸阳流入渭水。全长150多公里,穿越宝鸡市区以及宝鸡县、岐山县、扶风县、杨陵区(属咸阳市)和武功县,根据水库方面的记录,9月22日引渭渠开始向水库注水,通过反复进行漂浮实验,确定尸块是从引渭渠上游漂流下来的。

4、死者是被毒鼠强毒死后再被碎尸的,尸块肢解的切面整齐,说明凶手具有解剖知识和技术。

5、凶手杀人碎尸,应该和死者之间有极大的仇恨,而且和死者肯定是熟人。

6、本案的作案第一现场不排除在宝鸡市市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的人口密集地区,因为感觉发案规律,碎尸案一般都会发生在人口密集区,如果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地方则没有必要碎尸在转移尸体。

7、根据死者尸体的腐烂程度判断,凶手的作案时间应该在9月20日至10月3日之间。

为了尽快查找尸源,专案组立即组织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沿着王家崖水库周围以及引渭渠两岸的村组查找近期的失踪人员。

2、对引渭渠穿越宝鸡市区的两岸居民、厂矿等企事业单位进行一一排查。

3、在发现尸块的现场以及相通的上下游河段进行仔细搜寻,重点发现被害人的遗失物品。

4、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播报和刊登认尸启事,对已经获得的尸体特征适当进行公布,发动人民群众提供尸源线索。

10月8日,排摸工作全面展开,专案组在随后紧三个月的时间内先后走访调查了从王家崖水库至宝鸡市区方圆数十公里内的上百个村组的万余户人家,并对宝鸡市区的引渭渠两岸的居民、厂矿企业单位进行逐家逐户的走访。先后有二十八人要求认尸,但经过认尸皆没有结果。对现场死者可能遗留的物品的排查也很不顺利,无论是发现尸块的王家崖水库周边以及引渭渠两岸的排查都没有发现任何和尸块有关的线索,致使侦查工作一时间陷入搁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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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渭渠

2003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八,宝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郑恺大队长刚一上班就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打来的:一个叫张亚利的宝鸡市某工厂女工表示她时年45岁的哥哥、家住宝鸡市金台区铁道巷的宝鸡市红光铁厂工人张飞跃自2002年9月底失踪后一直去向不明,近期她无意间看到了登在报纸上的认尸启事,发现在王家崖水库捞起来的尸块特征和张飞跃有几分相似,于是她就立即向金台分局报告了此事,要求认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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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民警

随即,专案组迅速兵分三路,一路前往金台分局查阅张飞跃的相关档案,另一路在张亚利的配合下提取张飞跃的相关物证并送交宝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死者的身份;鉴于张亚利反映张飞跃曾经在1983年因为私藏枪支弹药被金台分局收容审查过,因此第三路侦查员则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张飞跃被收容审查处理的卷宗。

第一路侦查员在金台分局的协助下很快获取了张飞跃的指纹卡,但很快就发现因为死者的手指在水中浸泡过久外加高度腐败的原因,指纹变得模糊不清,无法进行比对。因此,第二路侦查员在张飞跃原出处床上捡到的一根头发进行血型鉴定,结果检出这根头发的血型是A型,但尸块的血型是B型。

按道理说,血型比对结果对不上,那就说明死者不应该是张飞跃了。

可是,专案组并没有立即否定掉张飞跃的可能性,而是查出了张飞跃在户籍登记表上填写的血型就是B型,这就和死者的血型一致了。为了稳妥起见,专案组决定采集张飞跃和其前妻所生的女儿张某某的血样,连同尸体的血液样本一起送往北京,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比对(当年宝鸡县乃至宝鸡市公安局都不具备DNA比对能力,所有DNA样本必须送往北京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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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比对

2月16日,比对结果出来了,两份血样的DNA具备血缘关系,所以可以认定尸块的身份就是张飞跃。

随即,专案组立即针对张飞跃的社会关系开展调查。

经排查,张飞跃在单位上和社会上并没有积怨很深的人,但是他和他现在的妻子——时年46岁的中铁三局下岗职工薛玲敏有很深的矛盾。于是,薛玲敏被纳入专案组的侦查视线——

经排摸获知:

1、张飞跃和薛玲敏在1998年结婚,两人都是再婚重组家庭;自2000年以来,两人因为经济问题和孩子的抚养问题经常发生激烈冲突,不能排除薛玲敏因为夫妻关系恶化导致杀人的可能性。

2、张飞跃在10月1日前后失踪后,薛玲敏一直漠不关心,一连三天未曾打听过张飞跃的下落,直到10月4日张飞跃的单位见张飞跃好几天没来上班而找上门后薛玲敏才开始装模作样的开始寻找。

3、张飞跃失踪后,薛玲敏立即搬回娘家居住,并向张飞跃的单位追讨过张飞跃的工资和住房集资款。

4、张亚利曾经在10月3日接到一个陌生女人打来的电话,告诉她张飞跃和她在外地做生意。张亚利感觉情况不对,因为打电话的女人明显对张家以及张飞跃的情况非常熟悉,但张飞跃家的电话号码除了张飞跃和薛玲敏之外知道的人屈指可数。

5、张亚利证实,张飞跃上嘴唇留有胡须。可是薛玲敏在辨认尸体的时候却根本无视透露嘴唇上的胡须,一口咬定死者不是张飞跃。

6、薛玲敏在下岗前在中铁三局食堂后厨,耍得一手好刀活,切肉切菜无所不能。

据此分析,专案组认为薛玲敏身上的疑点不断增多,于是将薛玲敏列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调查,并在2月16日下午将薛玲敏带回宝鸡县公安局审查。

技术人员随后对张飞跃和薛玲敏的家进行仔细搜查,结果在家中的地板下发现了大量的血迹,经鉴定血型为B型,和张飞跃的血型一致。

薛玲敏到案后虽然试图顽抗,但当专案组给她上了测谎仪并连续三次测谎都没有通过后薛玲敏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飞跃和薛玲敏两个重组家庭后曾经有过一段感情融洽的日子,但是2002年薛玲敏下岗后每月只能领300元的生活费,而张飞跃所在的宝鸡市红光铁厂效益也不好,贫贱夫妻百事哀,生活上的经济压力导致夫妻俩之间的逐渐产生矛盾,争吵不断发生。薛玲敏表示自己曾经一度想和张飞跃离婚,但因为她之前有过两次离婚史,再第三次离婚的话名声就彻底臭大街,因此不敢再提离婚的事。

之后两人从小吵小闹发展到大打出手,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2年9月开学季,张飞跃给和前妻的女儿张某某交了杂费和书本费,但却断然拒绝给薛玲敏和第二个前夫生的孩子交一毛钱,彻底激怒了薛玲敏,因此薛玲敏决定杀掉张飞跃,并事先买了老鼠药“毒鼠强”。

9月30日20时左右,张飞跃和薛玲敏又因为孩子的杂费问题而发生了争吵并上升到了“全武行”,薛玲敏下定决心动手。

10月1日国庆节一早,薛玲敏将“毒鼠强”倒入张飞跃的米汤中,张飞跃喝下后几分钟就中毒倒地死亡。在将尸体放了一个白天后,薛玲敏就在客厅内将张飞跃的尸体肢解成八块(头颅、躯干、左右手臂、左右大腿和左右小腿),然后用红色塑料袋包扎后在10月2日分四次将尸块带到引渭渠抛尸。

至此,本案告破(张飞跃的两截大腿无法找到),薛玲敏最终因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