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本案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日,江西景德镇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家三口被撞身亡,其中包括一名不满1岁的孩童。根据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发时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为128.9千米/小时,且该肇事司机被判定负全责,排除酒驾、毒驾。而肇事司机为何在居民区以如此快的速度驾驶车辆?胡女士及家人从交警部门获得的解释是:该司机因与女朋友吵架,以开快车泄愤,目前该司机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关押在看守所。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最高判刑七年,本案司机明知道居民区高速飙车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仍然将车开到128.9公里每小时,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最高判处死刑。

在城市道路上高速飙车,比如在上下班高峰期二环三环将车开到120公里以上,在高速路上追逐竞驶,醉酒后高速驾车,从而导致发生车毁人亡重点事故,按照危害公共安全处理。北京、云南、上海、重庆、河南等多个省市,曾经对此类案件判处无期徒刑,也有判处死刑的。

以危险方法违法公共安全,最高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