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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某天,小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朋友小陈、小英出行,行驶到上街区某十字路口转弯时与小云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许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云负次要责任,小陈及小英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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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为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小陈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近1.7万余元,因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小陈向上街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云、小娟、小许赔偿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发生事故时,小娟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小云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还造成小许和案外人小英受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由小云和小娟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18000元)赔偿小陈医疗费9000元,根据小云的事故责任情形,法院判决对于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的剩余医疗费由小云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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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许作为朋友无偿善意搭载小陈构成好意同乘,有助于弘扬互助友爱的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查明事故事实,小许不存在侵权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减轻小许20%的赔偿责任,由小许承担剩余医疗费40%的赔偿责任,由小陈自行承担20%的医疗费用。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未履行投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或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上路行驶存在多重风险,广大车主应严格履行投保义务,到期及时续保

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应予鼓励和提倡。但值得注意的是,广大市民朋友无论作为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要遵守交通规则,将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在表达善意、互帮互助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好自身及同乘人员的安全。

来 源:郑州市上街区法院

供 稿:俊红 明明 玥雯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