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缓刑的可以减刑呢?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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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不执行刑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

因此,即使虚开发票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适用缓刑的案例: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自愿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但是,虚开发票罪,适用缓刑之后,是否还可以减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可见,判处缓刑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减刑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呢?

《减刑、假释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短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后,其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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