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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养生意识日益增强,各类推拿、拔罐等养生项目兴起,一些养生店、美容馆为了追求更好的顾客体验,往往在营业前邀请员工体验。那么,体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怎么办?赔偿由谁来承担?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在公司体验拔罐项目被烧伤的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公司运营搓澡、拔罐等养生项目。2023年10月,陈女士入职该公司担任前台,魏女士也在公司工作担任搓澡技师。11月14日,公司组织活动,邀请员工体验沐浴、拔罐等服务项目。魏女士为陈女士拔火罐时操作失误,导致火罐中燃烧的酒精洒落,致使陈女士面部及颈部烧伤。陈女士遂把某公司和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魏女士辩称,自己在公司仅负责搓澡且不会拔罐,不认识陈女士,事故发生当日18点下班回家,不知晓陈女士受伤的事实。公司也辩称,事故是因魏女士个人过错而产生,赔偿费用应该由魏女士个人承担。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与魏女士的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公司三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

法院审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三名证人证言和相关陈述,足以证明魏女士实施了为陈女士拔火罐的行为并导致陈女士受伤,法院认定魏女士系拔火罐导致陈女士烧伤的实际行为人。

魏女士实施了为陈女士拔火罐的行为,陈女士存在被烧伤的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魏女士主观上存在过错,酒精属于易燃物,魏女士作为拔火罐的实际操作者,操作过程中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但魏女士未能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魏女士为陈女士拔火罐的行为构成侵权。

事故发生时,魏女士和陈女士均系公司的员工。关于拔火罐行为是否系魏女士工作内容,在洗浴服务行业中,拔火罐服务与搓澡服务具高度关联性,不宜视为独立工作,魏女士在公司组织员工体验活动期间为内部员工拔火罐有合理性。公司协调员工之间进行体验活动,在微信群中通知员工,体验活动包含拔火罐服务,系职务行为,因此魏女士在事故当天拔火罐应视为工作内容一部分。魏女士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陈女士烧伤,应由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魏女士追偿。所以,本案侵权责任主体为公司。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陈女士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三千余元。

法官提示

对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魏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不慎造成陈女士受伤,由魏女士所在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这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督促其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更严格地约束工作人员,减少损害发生,另一方面也切实保护了像陈女士这样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在承担侵权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果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仅是一般或轻微过失,或者没有过错,即使成立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轻微过失或者无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另外,陈女士在公司体验的拔罐项目是一种中医保健服务行为,虽然这类项目风险较小,但操作上仍具有一定专业门槛,所以消费者们日常需注意,应当选择正规的养生保健机构,认真了解机构经营项目,选择具有专业技能或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

运营养生保健项目的商家要依法依规经营,提供拔火罐等服务时,必须把消费者安全放在首位,明确各环节的标准规范,做好服务人员培训,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开展的服务范围应与取得的资质相一致。为应对意外情况,建议商家配备安全设备和急救用品。此外,作为社会性非医疗中医养生机构,养生店、美容馆等仅能提供中医技术和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方法,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昌平法院

编辑:林小平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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