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分歧,

一员工对同事连说2次“神经兮兮”,

结果不但被对方打了脸,

还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

员工不服,

要求公司赔偿47万!

双方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

2010年,李某入职上海某电气公司。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制造、散布谣言,或恶意中伤、诽谤、侮辱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商誉的,给予书面警告。

■员工存在对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公司合作伙伴,有歧视、挑衅、辱骂行为或语言,或采用肢体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工作场所殴打他人或相互殴打,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补偿金。

2021年11月25日,李某与同事苗某因工作事宜产生分歧,李某对苗某说“神经兮兮”,当苗某再次询问其说了什么,他又重复了“神经兮兮”。苗某听后打了李某脸,双方发生冲突。

公司表示,李某两次说到“神经兮兮”,与苗某争吵并上升到肢体冲突,刻意制造事端,其行为应认定为辱骂和挑衅,具有明显的过错。双方的冲突影响了公司日常经营秩序,也对工作环境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且事后李某拒不承认错误。

综上,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可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21年12月1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对苗某说“神经兮兮”仅是抱怨或玩笑,不应认定为辱骂或挑衅,并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在冲突中自己是受害者,并未殴打苗某。且事后双方已相互道歉与谅解,公司不能因自己不接受书面警告处分而升级处罚措施。综上,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李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1年,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534.33元。

随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73,755.26元。

法院判决:

公司解雇处罚过于严苛

系违法解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最严厉的处罚,特别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持有更谨慎的态度,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名誉以及日后的就业。

本案中,李某确实存在不当的言辞,但其情节尚不足以构成侮辱和挑衅,相关职工在和其发生矛盾时行为亦有不当之处。公司现无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有互殴的行为。公司对李某不妥当的言语,可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还可在日后的工作中观察评价。李某的行为并未情节严重到须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唯一处罚手段。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当,根据李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一审法院确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3,755.26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有据,即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本案中,首先“神经兮兮”一词确有不当,但尚不足以达到使苗某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辱骂。其次,李某亦非有意引发后续冲突升级,故其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挑衅。此外,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李某的上述行为更趋同给予书面警告的侮辱公司员工的违纪行为,其恶劣程度及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明显低于使用暴力、殴打他人等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处罚过于严苛,有失公允。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