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32122万人,占22.8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2309万人,占15.87%。也就是说,即便60-65岁也有近1亿人口。随着生活水平和卫生状况提升,这1亿人口在体力、精力上都可以继续工作。大量身体健康、经验丰富、技能成熟的超龄劳动者,是社会宝贵的闲置人力资源。在人口结构老化的当下,对中国改善劳动力供给,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工作对于老人来说,并非简单的拿报酬。老年人适度工作,也有利于保持社交、延缓社会功能的衰退。对于晚年生理和心理健康都有正面意义。
但也应该看到的是,当超龄再就业,退休后返聘、继续务工已成常态时,用工关系模糊、工伤无保障、薪酬偏低、维权难等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等。但办理退休后,就无法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缴社保倒不是问题,但由此也产生劳动关系不清晰、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等一系列风险。超龄劳动者遭遇拖欠工资、高强度用工、工伤事故、职业病伤害时,也无法通过劳动法规维权,只能依靠私下协商或民事诉讼,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此次多部门联合出台专项新规,填补了我国超龄劳动者用工保障的制度空白,不再要求劳动关系,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为标准,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边界,将最低工资、休假、加班、劳动强度、工伤保险、养老缴费等核心权益制度化、规范化,彻底打破了“超龄就业不受保护”局面。
尤其是强制工伤保险参保制度,精准解决了超龄务工最大的风险痛点,有利于引导超龄劳动者规范、安全再就业,是适配人口老龄化、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劳动者、企业、市场、社会均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同时,也应该看到的是,此次新规,仍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一般来说,只有那些技能要求高的岗位,比如退休工程师、律师、医生这些岗位,企业聘用时,才会签署这样的纸质协议。这类岗位,遇到工伤的概率小,从业人员谈判能力较强,也有较高的社会关系网络,本来就可以较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此同时,工地、清洁工、保安等岗位,从业人员谈判能力弱,工伤概率大,遭遇侵权事件的可能性也更大,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但这类劳动往往是零散的短期关系,不签署协议。实质上以劳务关系的形式出现。
实际上,即便是退休工程师、律师、医生,很多也只签署劳务合同。此次新规并未对此作出强制界定,没有明确什么时候是劳务关系,什么时候必须排除劳务关系。
如果超龄劳动者统一都纳入新规管理,那么,所有超龄劳动者就无法签订劳务合同;如果可以签订劳务合同,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适用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新规就可以轻而易举地绕过。
所以,超龄劳动的最大风险——工伤,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兜底机制。目前,商业意外险虽然可以覆盖这一部分需求,但保费较贵、购买灵活性较差。劳动者在这方面的意识也有待提升。
通过宣传、电子化、纳入政府工伤保险范畴,可以提升灵活性,甚至提供单次意外保险。当然,实际落地肯定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大方向上朝着目标努力,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有利于超龄劳动者,也有利于整个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进而可以整体性地提升中国劳动权益保护水平。
文|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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