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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等于刑罚豁免,非监禁刑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虽然没有冰冷的围墙束缚,但是也有不能触碰的无形“高压线”。近日,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监利市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2021年12月27日,胡某因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监利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自2022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

2024年4月22日,监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在查看社矫对象名册和公安机关行政违法记录数据时,发现胡某曾在2024年3月20 因酒后驾车被监利市交警大队予以行政拘留二日。通过进一步对比数据发现,胡某在2022年9月23日因嫖娼被监利市朱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在2023年2月11日因酒后驾车被朱河派出所查获并予以口头教育。

监利市检察院认为

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违反行政法规,经教育、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条件。

2024年4月24日,监利市检察院向监利市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向监利市法院提请对胡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向监利市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5月29日,监利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胡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交监利市公安局收监执行。

17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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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监利”微信公众号

作者|谢红萍

责任编辑|王云飞 黄娇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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