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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坠落私家车受损,法官调解促邻里和谐

近年来,高空坠物时有发生,给居民带来财产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发生高空坠物后,责任到底谁来承担呢?近日,峰峰法院和村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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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峰峰矿区某小区的业主,一天张某回家后,将车辆停在楼下。当日是大风天气,楼上住户李某家阳台窗户被大风吹落,砸在张某车辆后挡风玻璃处,致使车辆多处受损。张某多次找到李某协商,但都因为赔偿数额问题而一拖再拖,于是,张某起诉到峰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汽车修理费。

起初,李某不承认自己家的窗户没有关,更不承认张某的车被砸和自己有关,李某辩称,张某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且损失的具体金额无正式票据及鉴定意见。

法官实地考察及调取证据,李某未对其阳台进行安全的维护及防范,张某车辆确实是被李某家掉落的窗户损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双方系邻居关系不可为了一时纠纷伤了长期的和气,且张某车辆系老款汽车,所受损失需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更不利于纠纷尽快化解。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矛盾,避免损失扩大,和村法庭在庭前庭中庭后多次调解,一方面从修复邻里关系的角度劝说对方互谅互让,一方面就侵权责任法针对建筑物发生坠落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向李某进行充分的释明。

从最初双方无法坐在一起调解,到庭审中各抒己见,到庭审后的心平气和,双方终于在和村法庭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中握手言和,李某当庭将车辆赔偿款履行到位。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知悉,并非一切自然因素均未高空坠物的免责情形,只有自己在已经尽到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仍未能避免自然因素导致事件的发生,方可称之为人力所不能及的意外,构成免责。

再者,对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管理者及所有者应当具有预见性,在得知将有大风来临的情况发生时,应对易高空坠物的区域进行有效的防控、检查、加固,避免意外发生高空坠物致人、物损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