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图“挂名费”,有偿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等,既扰乱公司管理秩序,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隐藏着重大法律风险。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有偿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情】

张先生经人介绍,以每月3000元为报酬担任甲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甲公司经营。

起初,甲公司每月按时向张先生支付报酬,但一年后未再支付。经了解,甲公司现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张先生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向其支付拖欠的13个月挂名费用39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董广绪认为,法定代表人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需要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例如,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本案中,张先生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将导致前述监管措施无法对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产生制约。如允许张先生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获得收益,将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导致公司寻找无关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更加泛滥,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利,故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请予以驳回。

有偿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等,严重扰乱公司管理秩序,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相关协议无效,在对方拒绝支付挂名费的情况下,挂名人依据协议主张挂名费的主张无法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更重要的是,该行为隐藏着重大法律风险,如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认定其有个人责任的,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单位犯罪时,存在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挂名费”,或轻信“无需承责”承诺,有偿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如已担任,要注意保存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仅系挂名的证据,尽快与公司协商变更登记事宜。如公司不予配合,则循法律途径及时控制风险。

(南方工报 穗法)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