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人还有理?”河北沧州,男子凌晨酒后驾车,与另一名酒驾司机发生冲突,双方下车后发生打斗,对方被打成轻伤二级,事后对方要求追究男子故意伤害罪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男子却辩称,对方准备拿改锥攻击自己才还手,构成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任丘市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金庆现年45岁,只有初中文化,为人非常嗜酒,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刑满释放后仍没有改掉酗酒的毛病。
事发前1日21时许,金庆和女朋友高某在任丘二医院门口吃饭,金庆共饮用4瓶啤酒,两人一直吃饭到凌晨才结束,饭后金庆开车送女朋友回家。
凌晨1时许,金庆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在行车途中,金庆由北往南绿灯通过路口时,郭勇驾驶一辆黑色SUV由东往西突然左转。
金庆的车被别到路口西面后回到正常车道,在到达建设路路口前,郭勇两次突然在金庆的车前面急打方向,金庆只能急刹车。
金庆认为郭勇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故意别车,遂对郭勇车辆进行追赶,在会战道华油通信西区大门口,金庆将郭勇截停,因郭勇也饮酒不少,两人下车后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金庆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36mg/100ml;郭勇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56mg/100ml;郭勇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金庆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事后,郭勇因与金庆相互殴打被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收缴螺丝刀一把,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立案追究。
金庆也被刑事立案,公诉机关认为,金庆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第234条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郭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表示因为金庆的犯罪行为造成其轻伤二级,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万元,精神损失费28万元,共计30万元,请求法院从重处罚金庆。
郭勇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郭勇有别车行为,即使在行车过程中出现小矛盾,金庆行车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
是金庆出于某种目的,在凌晨的公共街道上连续作出追逐逼停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故意伤害案的发生,郭勇在人身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况下,从车中取出螺丝刀进行防卫并无不当。
郭勇伤情在面部,完全可以证实是金庆的伤害所致,且在郭勇不再反抗的情况下,金庆仍对郭勇进行殴打,因此,金庆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金庆对危险驾驶罪无异议,辩称自己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郭勇拿改锥扎他,他反击才造成郭勇伤情,不应当赔偿郭勇的损失,理由如下:
1.郭勇连续3次别金庆的车,金庆才追赶并拦截郭勇,金庆用拳头打击郭勇,是在郭勇先用螺丝刀连续捅刺之后的反击行为,应将金庆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
2.郭勇醉酒驾驶机动车,行车途中多次别金庆的车,明显具有过错,金庆追赶拦截郭勇车辆的行为,客观上起到制止郭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效果,应按偶然防卫处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金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80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金庆辩称属于正当防卫。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金庆与郭勇在交叉口第一次会车时险些相撞,金庆认为是郭勇故意别车,从而尾随并截停郭勇车辆,欲与郭勇理论,郭勇并未下车而是倒车后离开。
金庆随即驾车在后追赶,直到将郭勇车辆截停,两人发生争吵进而撕扯、打斗,打斗中郭勇持螺丝刀将金庆扎致轻微伤,金庆将郭勇打致轻伤二级。
首先,关于本案起因及冲突升级,金庆反复强调,郭勇3次别他的车,并截停他的车辱骂他,但通过对证据的分析,金庆的上述辩解均不成立。
在两车会车时因郭勇转弯未控制好而险些相撞,而并非故意别车的情况下,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金庆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当,对冲突升级具有明显过错。
其次,关于使用凶器及紧迫性,金庆坚称郭勇下车后就边骂边用螺丝刀捅刺他,他是在人身遭受到严重危险的情况下还手,但事实是双方先有言语争执,而后发生撕扯进而打斗。
再者,案发时为凌晨1点多,道路上车辆及人员均较少,又有车辆一直追赶直到把自己截停,对于郭勇而言,在不知道对方真实目的和意图的情况下,不问青红皂白就动手捅刺对方,明显不符合常理。
且根据郭勇陈述、高某证言以及金庆供述,可以证实郭勇在与金庆殴斗过程中并不占上风,金庆很快便将郭勇制住,螺丝刀掉落,之后郭勇被金庆反压在身下殴打。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郭勇使用螺丝刀的行为并没有给金庆造成紧迫危险,也不能认定郭勇采用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琐事引发的互相殴斗,而非正当防卫。
综上,以危险驾驶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金庆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郭勇医疗费等共计11714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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