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小许与父亲在家中饮酒,第二天早上8时许,小许睡醒后感觉有些头晕,但其认为自己已经清醒,便驾车出门。待小许驾车行驶至宜阳县某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行人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住院。杨某家人报警后,小许在现场等候,其后被交警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5.80mg/100mL。已构成醉驾。杨某左膝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侧外踝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小腿、右足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案发后,小许已对杨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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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李红跃

被告人小许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许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理。小许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小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小许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安学梅 梁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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