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发展加快,城市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建筑垃圾产生量也日渐增长,随之而来的,一些建筑垃圾违法违规的行为也日渐增多。为有效贯彻落实《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推动江海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江海区城管执法局通过以加强巡查管理为基础,强化执法查处为突破口,努力提升江海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水平。

一、以案释法

案例一

江海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胜利南路旁空地,发现有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建筑垃圾垃圾,要求不得再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3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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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江海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东海路高速跨线桥旁,发现有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建筑垃圾垃圾,不得在此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5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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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规范管理处置建筑垃圾

(一)什么是建筑垃圾?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处置原则是什么?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怎么处置?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建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以及台账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至合法处理场所,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可以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也可以按照规定排放到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等指定地点。

三、普法宣传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江海区城管执法局

编辑/邱昱 实习编辑/赵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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