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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稍微有点曲折。

容我细细道来!

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单位已无续签的选择权,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前,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一定分歧,绝大部分省份认为单位没有选择权,只要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签的,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个别省市对此持不同意见,如上海、安徽、四川、广州等地认为单位有选择权,可以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N即可终止合同。

直到202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至此,此问题已再无争议!

所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如果用人单位到期不续签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2N。此时,注意不要签署任何诸如终止协议类的文件,你可以选择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坚持终止的,拿到经济补偿金后直接去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诉请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N,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同时诉请此间的工资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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