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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某机械公司诉称,在吕某提供毕业证书和电机高级工程师证书的基础上,双方于2012年2月25日签订了《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10年。合同中约定了吕某负责某机械公司电机公司的生产、研发、技术、销售于一体的合同义务,某机械公司支付年薪40万元。

2014年4月,吕某提出辞职,要求解除与某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后经核实,吕某所持有的xx商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不属实,系伪造。某机械公司先前与吕某签订的年薪为40万元《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吕某提供的电机方面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及毕业证书才确定的,吕某在订立该聘用合同时存有欺诈,双方订立的《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某机械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无效,吕某返还工资及赔偿损失等共计xx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吕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某机械有限公司工资423317.95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由此可知,单位有权利了解前来求职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为了更好地进行双向选择,需要对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劳动者对自身的的基本情况不得隐瞒,应加以如实说明。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想、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只要欺诈行为人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就构成欺诈。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必须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是否产生了他人受骗的结果,则不影响欺诈的构成。如果引起他人误解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达到了目的,产生了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欺诈的构成要素有四:一是欺诈人的欺诈故意、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本案中,吕某故意虚构履历,使用伪造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冒充“高级技术人才”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与其签订高薪聘用合同,其行为本身即构成欺诈。而某机械公司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所以,双方订立的《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应属无效。

二、吕某所收工资是否应当全部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本条是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

结合本案,吕某与某机械公司之间订立《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虽然无效,但二者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是不争的事实,吕某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其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考量,即不再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所谓“高级人才”的资格和身份享受年薪40万元的待遇,而应当参考该公司其他同类岗位、同等职级的劳动者予以发放,法院综合认定为20万。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其他金钱争议,最终判决吕某退还某机械有限公司工资423317.95元。

律师寄语

劳动合同关系中,学历与履历是用人单位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虚假学历与履历也与社会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相违背,对于拥有真实学历与履历的劳动者造成了极大不公。

因此,对于以虚假学历与履历为条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其合同效力,应当予以否定的评价。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虚假学历或履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位企业,如遇此类情形应积极主张权利。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