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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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当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才发现,其财产已经被另案申请人进行了保全。

这种情况下,该保全财产还能被执行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即,如果执行财产已经被保全,执行查封即属于轮候查封,可待保全措施解除后可依次执行。

但是,如果保全法院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在先轮候法院可以要求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中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那么如果拟保全财产已经被查封的,还能保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如上所述,被执行查封冻结的财产也可以保全,此时采取保全措施即属于轮候查封。

那么,既然财产已经被另案执行查封,再保全还有意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也即,保全后如果判决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的规定,保全时间即为执行轮候查封时间,因此提前保全可以取得顺位优势。在首封法院债权受偿完毕后,可以优先受偿。

综上,债务人被保全的财产在符合条件下可以执行;被执行查封的财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保全轮候查封;普通债权将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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