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举报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纵深推进山东省司法厅“三化”建设,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聚焦焦点问题,以切实提升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履责水平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答疑(第一辑)》(以下简称《审理答疑》)。

《审理答疑》共包括八个问题,主要从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审理案件的角度,重点回答了对投诉不予受理、举报立案告知、举报不予立案、行政处罚不满意等问题如何处理。并就如何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部分程序的告知形式及文书格式等问题提供参考建议,实现小切口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举报投诉类案件。同时,《审理答疑》还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一罗列,简单明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答疑(第一辑)

1.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审理?

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程序方面重点审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告知。关于投诉受理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如该投诉从无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转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从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之日起算。实体方面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不予受理的条件。经审查,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告知,且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但未告知或超期告知,且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如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

2.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终止调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进行的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依据行政职权,居间协调处理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属于行政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但是,市场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予以告知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予以指正。

3.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予以告知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予以告知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本身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增加或者减损。审查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但是,市场监管部门如果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中予以指正。

4.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就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审理?

重点审查举报人是否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及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规定。举报人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为公共利益等,而进行举报,其对不予立案告知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举报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则应对不予立案告知进行全面审查。一方面,审查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实名举报人予以告知;另一方面,审查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程序和实体都符合规定的,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程序存在瑕疵,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程序符合规定,不予立案决定确有不当的,则根据具体情况,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的有关内容作出复议决定。

5.不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相对性,它通常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对举报人本身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增加或者减损。因此,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书,认定举报人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均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决定驳回举报人的申请。

6.申请人在申请中同时包含投诉请求和举报请求的,复议机关如何处理?

实践中,申请人经常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中同时包含投诉请求和举报请求,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复议机关也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诉求,结合《暂行办法》关于投诉和举报的定义,确定申请人提出的是投诉请求还是举报请求,并根据规定分别予以审查。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 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