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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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执行久拖不决的情况,使胜诉人赢了官司输了钱,让法院判决成为一张废纸,严重影响法律权威。

那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都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1. 法院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被驳回的,还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

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等情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若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检察院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例如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检察院可进行监督。

3. 信访执行监督

当事人可以通过信访向法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收到信访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必须录入执行信访办理系统,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执行问题,推动案件的执行监督。

4. 督察执行监督

当事人可以向督察部门申请监督,督察部门对当事人反映执行行为存在规范性合法性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会及时转执行部门核查处理。

5.纪检监察执行监督

当事人发现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线索,可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合法进行。

6. 人大、政协监督

当事人可通过向人大、政协反映执行问题,借助人大、政协的监督力量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依法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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