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回顾

A公司需要人员从事玻璃外墙清洗工作,因此联系了王某,王某又电话联系了李某,让其于次日到A公司开展工作,李某表示同意,并按约定前往工作地点。

但李某在脚手架上擦大门玻璃时,因刷墙工具太短只能身子往前凑,由于脚手架突然晃动便从右前方摔至地面,而脚手架高六七米,导致李某受伤严重,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

治疗期间,A公司支付李某3万元,王某支付了1万元,其他费用均由李某自己承担,随后李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A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

但王某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A公司与自己亦不是“承揽关系”,A公司才系李某的雇主,故A公司才应该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衡平利益的角度考虑,认定由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60%的责任,A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王某与A公司为何种法律关系?

王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外墙玻璃擦洗工作的协议,但鉴于李某等人用于擦洗A公司外墙玻璃的脚手架系王某联系运送并组织李某搭建,擦洗外墙玻璃的工具也为李某自行携带,显然王某、李某等人如何擦洗外墙玻璃行为的本身不受A公司支配与管理,不具有从属性。

再结合王某在本案事故前,也经常为A公司做一些买灯管、换灯管等零碎活儿,从其报酬的财务处理方法上看,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由此可看出,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之间就擦洗外墙玻璃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王某与A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二、法律责任如何分配?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证据分析,李某所述其摔倒是因脚手架晃动所致,但该脚手架系李某自己搭建,并非由王某、A公司搭建。再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预见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站在高约七、八米的脚手架上从事作业时会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较大风险。然其缺乏安全意识,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仍冒险作业,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系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管理者,也是劳务活动过程中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由于王某未能对李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事发时也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A公司作为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其明知王某不具备高空从事外墙清洗的作业条件仍予以发包,故其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衡平利益的角度考虑,才认定由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60%的责任,A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律师寄语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何区别?又会分别带来何种后果?

可综合以下因素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等;是否定期或定量给付劳动报酬;是否以接受劳务一方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所提供的劳动是否为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若是,则一般应认定为雇佣;若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承揽。

纠纷中合同关系认定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其中,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而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就责任承担来说会有较大的差异,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位老板,一定要万分注意这个区别。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