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是不是只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就能主张被迫解除?

「法律解答」

大错特错。

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对于拖欠工资报酬具有恶意,具体而言是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予支付。

因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等情形,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般不应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但劳动者不应滥用该权利。确因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持。因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等情形,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般不应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本案中,周某作为店长对货品丢失负有相应责任,虽然商贸公司从其工资中扣款5000元缺乏充分的依据,但并无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周某虽可“任性”辞职,但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符合合法、合理、公平原则,故未能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市发布201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四)

通俗的来说,如果是双方对工资的构成和算法的理解存在不一致,那么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的补偿金,一般不予支持。

简单的来说,有些劳动者在提被迫离职前过于想当然,根本就没有与公司做过沟通,了解不予发放的具体原因和理由,仓促匆忙单方面作出的,此时由于法律理解存在误读,那么就有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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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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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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