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晒截图称,他曾购买了一袋5斤装价值27.9元的“东北雨姐”红薯粉条,按照“退一赔三”的方案,他获赔了83.7元,但令其感到困惑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赔偿金额不到500元的,不是应该获赔500元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网络截图

经视直播记者以消费者名义向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了“东北雨姐”红薯粉条究竟该如何退赔的问题。10月18日,当地市监局回复称,目前“东北雨姐”团队作出对消费者“退一赔三”的处理,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平台操作进行退赔。当记者问及赔偿部分是否最低按500元算时,工作人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最低赔偿500元,但该法律并没赋予市监局强制管理权。具体赔偿金额,他们会尽力和商家协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本溪雨姐传媒有限公司声明

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商家拒绝最低赔偿500元,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权。“作为市监局,肯定会为了消费者权益,继续调解协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巍介绍,对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的规定,需要商家来履行。“市监局只能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消费者到法院起诉,可以获赔最低500元。”

那么,为什么市监部门可以对雨姐团队进行相应处罚,而不能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切实尽到退赔责任呢?

蔡巍解释,上述法律是一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但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管理权,“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商家没有赔500元,就可以强制性地将500元划归消费者,只能协调。消法规定的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益,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蔡巍同时指出,市监局有其它相应强制力的执法权,比如商家涉及虚假宣传、经营范围与经营执照不一致等违规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单独罚款处理。“消费者赔偿的部分则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部分,不能直接进行管理。”

来源:经视直播